上游行业 样本条款

上游行业. 纯碱生产工艺主要分天然碱法和合成碱法,而合成碱法又分氨碱法和联碱法。目前我国使用较多的是氨碱法和联碱法,合计占总产能比例接近 95%。氨碱法主要原材料为食盐(氯化钠)、石灰石(经煅烧生成生石灰和二氧化碳)、氨气;联碱法以合成氨装置生产的氨和二氧化碳及原盐为原料。上游行业提供纯碱生产所必须的原材料,其价格变动直接影响纯碱的生产成本。原盐、煤炭或天然气、氨气、石灰石等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将导致纯碱生产成本上升,纯碱行业与上游行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上游行业. PVC 生产分为乙烯法、电石法两种工艺路径。乙烯法 PVC 生产原料为乙烯、氯气等,电石法 PVC 生产的原料为电石、焦炭、氯化氢、电力等。电石法工艺下,PVC 生产成本大部分由原料成本构成,其中大部分来自电石成本。2017 初以来,上游主要原材料焦炭、电石、电力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导致 PVC价格上涨,上游行业与 PVC 行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上游行业. 生产烧碱的主要原料包括工业盐、电力。由于工业盐的价格波动很少,其在烧碱的生产成本中占比有限。电力作为电解法制备烧碱的关键原材料,电力成本占到了烧碱生产成本的绝大部分。电力价格上涨,将导致烧碱生产成本上升,产品价格相应上涨,烧碱行业与电力价格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上游行业. 金属钠生产原材料主要为原盐,能源主要为电力成本。工业盐的价格波动较小,电力作为电解法制备氯化钠的主要成本,电力价格变动,将导致金属钠生产成本变动,对产品价格具有较强的关联度。
上游行业. 煤炭是煤化工企业的主要原材料,煤炭行业的发展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我国煤炭资源主要为动力煤,炼焦煤资源较少。近年来,“去产能”政策虽然使煤炭行业回暖,但是原煤、炼焦煤供应减少、价格升高使得焦化企业成本压力增大。由于国内炼焦煤产量减少,进口依赖度较高,近年来,进口炼焦煤数量稳定在 6,000 万吨左右。 2019 年以来,国内炼焦煤上下游需求弱势导致全年整体价格持续走低;国外方面,进口炼焦煤总量呈逐月上升态势,且国内外炼焦煤价差逐渐扩大,对国内同品种炼焦煤形成较大冲击。2020 年上半年,随着去产能任务完成和先进产能的逐步释放,叠加新冠疫情对行业下游煤炭需求的影响,煤炭行业供需形势趋于宽松,煤炭价格下行。2020 年三季度以来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下游企业逐渐开始复工复产,煤炭需求保持复苏态势,价格有所回升。2021 年前三季度,限制澳大利亚煤炭进口对炼焦煤供需影响较大,供需偏紧格局下煤价持续上涨。 2021 年年尾,下游利润持续收缩,外加整体终端行情边际走弱,炼焦煤市场快速冷却,价格出现小幅回落。2022 年前三季度,炼焦煤整体供需紧平衡,总体上偏强运行,炼焦煤行业表现出高价格、高波动、高利润的格局,主要原因系高炉逐步复产预期下,炼焦煤需求向好,议价权再次回归上游;钢材端持续下跌的情绪影响较大;焦钢企业阶段性限产面积扩大。

Related to 上游行业

  •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 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资信风险 发行人目前资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及一期与银行、主要客户发生的重要业 务往来中,未曾发生任何严重违约。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发行人亦将秉承诚信 经营的原则,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承诺。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内,如果由发行人自身的相关风险或不可控因素导致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则发行人可能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无法履行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从而导致发行人资信状况恶化,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偿付。

  •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 秘密保持義務 第30条 甲および乙は,本契約の内容及び本契約の履行に当たって知りえた当事者の機密情報(各当事者が「機密」であることを口頭または書面で示した情報をいう)について,第三者に対して開示しないものとする。ただし,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

  • 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 5%,说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并办理资金结算后,采购人应退回履约保证金。

  • 次の情報は、前項の秘密情報に含まれないものとする (1) 開示の時に公知である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