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保什么 样本条款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本合同 2.2.1款规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3.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5、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6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 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6)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7的机动车8;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 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 规规定的标准。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 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3) 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2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1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机动车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6机动车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17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8期间;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7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18;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