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 (一)出卖人应当配合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将取得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交付给买受人。
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八章
不动产登记. (一) 双方同意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 乙方按照本须知约定支付全部出让地价款,办理不动产权证。在本宗地开发建设竣工前,乙方不得转让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宗地项目建成后,所有建筑物需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有自主处分所持除配套用房(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以外物业的权利,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层作为基本单元(最小分割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分割转让后乙方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分割转让前工业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的40%,分割转让的受让方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分割销售及再次转让或出租后的实际物业使用人都必须为经甲方审核同意且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入驻企业,不能为自然人。
不动产登记. 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X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X 种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