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管理人负责。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年度审计合同、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协议及集合计划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管理人应保证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集合计划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因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因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合同应存放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托管人、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托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管理人负责。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年度审计合同、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协议及集合计划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管理人应保证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重大合同送达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管理人负责。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年度审计合同、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协议及集合计划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管理人应保证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托管人、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在代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集合计划托管人、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集合计划管理人在代表集合计划签署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集合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集合计划托管人处。合同应存 放于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向集合计划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管理人负责。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签署的与集合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集合计划年度审计合同、集合计划信息披露协议及集合计划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管理人应保证管理人和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托管人,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