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样本条款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约定的方法确 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 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银行间指令、定期存款指令、非担保交收指令、新债等申购指令)应尽量在 15 点 (指令截至时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15 点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 划账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基金托管人。新债等申购指令,基金管理人须在申购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如需在申购当日下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最迟不得晚于上午 11:00 点(指令截至时间)提交基金托管人。 如划款指令中给予基金托管人的划拨时间小于 2 个工作小时或晚于前述指令截至时间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执行失败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于当天 16:30 之后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承担因时间不足导致的执行失败责任。 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附注相应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银行间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后,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一般划款指令(不含非担保交收指令、新股、新债、增发等申购指令)应在 15 点(指令截至时 间)前提交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 (工作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提交基金托管人。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平台提交,若特殊情况下需“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邮件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需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交易日的 14:3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场内交易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交易日的 16:3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付流程。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印章后扫描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6.3.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5:30 前传真当日划款 指令,如在15:30 后传真的指令,托管人尽量执行但不保证一定完 成支付。若托管人不能完成基金管理人在当天15:30 后传真的划款指令的支付,托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6.3.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集合计划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集合计划管理人未能及时与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集合计划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集合计划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集合计划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