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权力义务 样本条款

乙方的权力义务. 1、 乙方应以最高的职业标准和诚实的道德履行本协议商定工作。 2、 乙方在项目执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人员团队并保持稳定,为团队实施项目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包括安全保障)。
乙方的权力义务.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证照齐全有效、车况良好的车辆; 乙方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租赁期内,乙方提供租赁的车辆必须购买车船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购买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及以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额每人10万元));如乙方未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上险种或投保的金额不足,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乙方负责索赔事宜; 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派出的司机按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可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权力义务. 1、 乙方负责叉车的运输,并自行承担运费。叉车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方承担,风险自甲方签收验收单后转移。 2、 乙方应保证合法拥有叉车的所有权,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性能良好且验收合格的设备,并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3、 乙方租赁的电叉车设备采用蓄电池,满足甲方三班工作需求。 4、 乙方将定期对租赁的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为乙方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擦洗车辆等。 5、 乙方设备自交付甲方之日起,甲方对设备承担保管权;甲方租赁的车辆若在租赁期间发生被盗、诈骗等刑事案件以及甲方在租赁期间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租赁车辆损失、损坏、丢失等甲方应要照价赔偿。 6、 乙方租赁给甲方的设备不带操作员,甲方在租赁期间租赁设备因操作员操作失误发生的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乙方可定期为甲方进行操作员操作、维护保养技能培训,具体需求甲方可书面申请双方商议后进行。 8、 经营性租赁服务承诺:
乙方的权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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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付条件 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甲方义务 1.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 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 承诺与保证 1、 乙方承诺并保证项目在南京高新区内属地经营并且纳税期限不低于 20 年;自新公司设立年度起,若因乙方项目原因提前停止经营纳税,则乙方或新公司应返还甲方给予的相关扶持政策(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优惠、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对应的资金及利息。 2、 乙方承诺并保证新项目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安全监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 乙方承诺并保证能够履行投资协议,并缴纳 40 万元做为履约保证金,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履行投资协议,则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 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602,000,000 股(含 602,000,000 股)。中国节能 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469,000,000 股(含本数),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140,700 万元(含本数);共赢基金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33,000,000 股(含本数),认 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39,900 万元(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发行方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监管要求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前述范围内,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后,铁汉生态董事会将依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若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变化的,则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届时将相应变化,但最高不超过 180,600.00万元。

  • 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 納入場所 東京都文京区本駒込 2-28-8 文京グリーンコートセンターオフィス独立行政法人情報処理推進機構 事務所内の甲が指定する場所

  •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 IPA担当者使用欄 提出書類 部数 有無 No. 提出書類 部数 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