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管理责任 样本条款

乙方管理责任. (1) 乙方行使甲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部分股东权利,应当遵守目标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职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甲方、目标公司利益。 (2) 乙方应采用书面形式做出目标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应于做出书面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通报有关详细情况。
乙方管理责任. 乙方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专业能力,根据项目公司《章程》及业务经营范围,妥善行使对项目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权限。行使甲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权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及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甲方及项目公司利益。乙方根据本协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于做出决策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通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甲 方: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出现重大违约;项目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公司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项目公司经营困难、财务状况严重恶化;项目公司资产被扣押、查封或其他类似权利限制。
乙方管理责任. 1、 乙方应依法经营,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市场开办者(承包者)监督管理,支持配合创文、创卫、平安市场等创建活动。按照《东莞市农贸市场综合管理工作方案》(东市监〔2021〕48号)的管理工作规范,履行市场管理者责任和义务,在摆卖秩序、环境卫生、经营秩序、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对市场经营者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市场管理规范达标。 2、 乙方要协助甲方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营。政府相关部门因整改、疾病防控等原因要求市场停业休市时,乙方需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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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売出株式(オーバーアロットメントによる売出し) <欄内の数値の訂正> 「ブックビルディング方式」の「売出価額の総額(円)」の欄:「365,178,000」を「356,124,000」に訂正

  •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 配置清单 序号 货号 名称(中英文)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位 备注 (配置清单内容与《中山大学进口货物采购合同》附件一致)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2.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2.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保密期限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的条款。 8.2 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或秘密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 適 用 (1) 当社が、ガス事業法第2 条第5 項に規定される最終保障供給(以下「最終保障供給」といいます。)を行う場合のガスの料金(以下「料金」といいます。)その他の供給条件は、この最終保障供給約款(以下「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といいます。)によります。なお、最終保障供給とは、当社を含むいずれのガス小売事業者ともガスの小売供給契約についての交渉が成立しないお客さま等に対し、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基づき当社がガスを小売供給することをいいます。 (2) 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は、別表第1の供給区域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3) 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に定めのない細目的事項は、必要に応じてこの最終保障約款の趣旨に則り、その都度お客さまと当社との協議によって定めます。

  • 计分办法 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

  • 法律文件用语 (1)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2) 理财产品合同:指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书》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