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及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样本条款

事故处理及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22)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进行挪用、转移或外借,应及时支付本工程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并督促落实分包人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发现承包人对工程款进行挪用、转移或外借等的,或未及时支付本工程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或未督促落实分包人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本工程工程款支付,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其中:对于承包人转移、挪用、外借本工程建设资金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10 天)改正,收回相关款项等,逾期承包人未能执行的,除承包人仍应负责收回相关款项外,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转移、挪用、外借资金额的 5%/每次承担违约金。对于承包人拖欠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或者对分包人监管不力导致民工工资无法按时得到支付,造成民工集中上访、围堵等类似事件发生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该类事件得到有效解决,必要时发包人有权视情况自行决定向相关方代为支付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 对于上述承包人不正当行为(拖欠设备、材料款项、分包款项、民工工资等债务纠纷,或在现场产生上访、围堵公害等等),从而给发包人造成不便、或影响园区公众形象的,如每出现一次上述情况,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 万元的违约金作为对给发包人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而给发包人的赔偿,即使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违约是在合格竣工日之后发现。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量所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违约金不足发包人损失的金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本条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违约情况,应由发包人现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并在下一次支付工程款项时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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