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工延误. (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含已批准的延期)内完成项目施工,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约定扣取乙方的违约金并按准备期、建设期的延长期限相应扣减收费期。甲方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 1 年),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和省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交工延误. (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甲方有权按本同第 11.3 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 6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