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易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交易业务. 场外期权业务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客户只能和与其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附属协议的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交易业务. 商品互换交易采用双边交易方式,客户只能和与其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交易商开展商品互换交易,客户与客户之间不得开展商品互换交易。 商品互换交易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交易所分配给交易商和客户进行商品互换交易的专用代码。客户交易编码是由交易商编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组成。交易商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 商品互换的交易标的包括商品、商品指数及价差组合等。价差组合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间的价差组合、商品指数间的价差组合及商品和商品指数间的价差组合等。交易商使用商品指数及包含商品指数的价差组合作为交易标的开展互换业务,应当获得交易所授权允许。 商品互换业务的交易日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一致,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在交易时间内,客户可以登录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向与其签署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交易商发布商品互换的交易需求,交易需求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期限、买卖方向、交易数量、意向交易价格、到期结算条款、提前平仓条款等。 交易商根据客户发布的交易需求,与客户进行协商。 如果交易商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交易商应当完善和补充协议条款并向客户发起确认,客户应当于当日闭市前反馈确认结果。如确认结果为同意,则视为该笔商品互换交易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成功。 商品互换的成交价格确认机制包括两种:
交易业务. 第三条 花生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5吨/手。
交易业务. 交易参与者开展基差交易前,应在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和清算账户。交易商之间的基差交易以及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基差交易两项业务相互独立,交易参与者应根据其拟开展的业务类型分别申请。交易参与者应在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开立或指定资金账户,开户后生成相关基差业务类型的交易编码。交易账户及密码是平台识别交易商或客户身份的依据。以交易账户登录信息、交易编码进行的操作、发出的指令即视为该交易参与者做出。 除另有规定外,每个品种板块内的所有交易商之间均可开展基差交易。交易商与客户之间只有在建立认可关系之后才能成为交易对手。
交易业务. 基差交易的交易日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一致,每一交易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安排和交易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交易参与者开展基差交易前,应在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和清算账户。交易商之间的基差交易以及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基差交易两项业务相互独立,交易参与者应根据其拟开展的业务类型分别申请。交易参与者应在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开立或指定资金账户,开户后生成相关基差业务类型的交易编码。交易账户及密码是平台识别交易商或客户身份的依据。以交易账户登录信息、交易编码进行的操作、发出的指令即视为该交易参与者做出。 除另有规定外,每个品种板块内的所有交易商之间均可开展基差交易。交易商与客户之间只有在建立认可关系之后才能成为交易对手。
交易业务. 基差贸易业务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基差交易商可以采用挂牌(含定向挂牌)方式开展交易,挂牌方式包括卖方挂牌和买方挂牌。 摘牌方摘牌前,挂牌方可以撤销挂牌或者修改挂牌内容。摘牌方摘牌后,待点价的基差贸易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点价方可以在最后点价日前(含当日)任一交易日进行点价,但点价前应当与相对方协商确定具体点价时间。 点价请求当日有效,当日未确认的点价请求当日收市后自动失效。 点价的要素包括点价量和点价价格。挂牌方挂牌时,应当选择允许或者不允许部分量点价。 点价完成后,按照交易双方点价确定的基准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加挂牌基差的方式确定基差贸易合同交收结算价。 最后点价日收市前还未完成点价的,交易所将在最后点价日收市后按照基准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加挂牌基差的方式确定基差贸易合同交收结算价。 交收结算价确定后,基差贸易合同状态变更为待交收。
交易业务. 平台交易品种及交易时间另行公布。 交易商开展基差交易前,应在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和清算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或指定资金账户。开户成功后平台为交易商生成交易编码。交易账户及密码是平台识别交易商身份的依据。以交易账户登录信息、交易编码进行的操作、发出的指令即视为该交易商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