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常規 样本条款

交易常規. 3.1 對於根據客戶給予的指示而已執行之交易,客戶將會負上全責及獨自承擔責任。 3.2 偉祿亞太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偉祿亞太的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以絕對酌情權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次序或以其他方式執行指示,客戶不能因此作出異議或向偉祿亞太提出追討賠償。 3.3 對於因為通訊設施的損壞或失靈或因任何偉祿亞太無法控制的失誤而導致指示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偉祿亞太將毋須承擔責任。 3.4 由於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的交易慣例及因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或投資價格急速波動,本公司未必總是能夠完全執行或以任何特定時間的報價或「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來執行客戶的指示,而本公司將不為未能如此執行指示而引起的或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同時,客戶確認及接納現貨及期貨市場的迅速及經常的轉變、一般的市場狀況及/或由任何有關交易所所施加的約束或限制,可能令本公司無法以可行的方法執行客戶的指示,或為客戶以在任何指明的時間所報的價格完成一項交易。無論如何,本公司或任何該等業務代理(視乎何種情況而定)將不會因任何未有依照客戶指示去訂立指明的合約而需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客戶進一步確認如果本公司或業務代理未能依照客戶的指示替客戶訂立其指定數目的合約,本公司或業務代理可於採取合理步驟後於可行的情況下訂立任何少於該項指示的指定數目的合約,而客戶必須受該等已訂立的合約所約束。
交易常規. 5.1 客戶所下達的交易指示在相關交易所交易日結束之前(或於客戶與立橋證券同意之較后時間)沒有成交,該指示將被視為自動取消。 5.2 客戶授權立橋證券,可隨時及按立橋證券的絕對酌情權,為了獲取更佳的執行價格及/或減少指示的數量,而按從立橋證券其他客戶收到的同類指示,集中及/或分開處理客戶的指示以代客戶購買及/或出售證券,條件是上述集中或分開處理不會導致有關指示按與在假設個別執行有關指示的情況下原應達致的價格相比較差的價格執行,而進一步條件是,倘若可供購買的證券數目不足以滿足集中的購買指令,則實際購買的證券數目將按立橋證券所收取的指令次序向各個別指示進行分配。 5.3 客戶確認,由於交易所或執行交易所在的其他市場的交易常規,未必能夠經常按獲報的「最佳」或「市場」價格執行指令,而客戶同意在客戶發出指示後,無論如何均會受到立橋證券所執行交易的約束。 5.4 在適用法律法規及市場規定的規限下,立橋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因應所收取有關指令的序列而釐定執行其客戶指令的先後次序,而客戶無權就立橋證券執行其收取的任何指令,對其他客戶提出任何有關先後次序的申訴。 5.5 除另有協定外,除非立橋證券經已代該客持有現金或證券以就交易進行交收,否則就每項交易而言,客戶須於立橋證券就有關交易知會客戶的時間前,向立橋證券支付清算資金(包括以港元以外的貨幣支付的款項)或向立橋證券交付經已繳足並具有效和妥善業權的可交付形式的證券。客戶須就因客戶的交收失敗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及開支,對立橋證券負責。 5.6 賬戶須以港元或立橋證券不時與客戶協定的其他貨幣開立。倘若客戶指示立橋證券以港元以外的貨幣辦理任何交易,則因有關貨幣匯率波動所產生的任何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入客戶的賬戶內。當立橋證券為了根據本協議執行任何行動或採取任何步驟而須要將某一貨幣的金額轉換為另一貨幣時,可按立橋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所決定的方式及時間進行。 5.7 客戶確認,客戶與立橋證券之間的電話通話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或會在沒有任何警告信息之下被記錄或以其他方式受到電子儀器的監察,而在出現爭議情況下,有關記錄或會用作為有關指示的最終和具決定性的證據。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對該等形式的通訊及其相關記錄擁有所有權。 5.8 倘立橋證券委聘業務代理提供服務,立橋證券有權就根據客戶的指示辦理交易時向業務代理介紹的任何業務,就本身的賬戶接受和保留立橋證券或會收取的任何佣金或回扣。 5.9 客戶確認以下事項: (a) 就賬戶進行的所有交易,須遵守聯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及香港結算或香港境內外的其他結算所的經不時修訂之有關章程、規則、規例、附例、常規及慣例,以及經不時修訂的香港法例及立橋證券代客戶進行交易的其他地方的法例; (b) 聯交所及香港結算的規則,尤其是有關交易和交收的規則,就根據客戶的指示達成的交易而言對客戶及立橋證券均具有約束力。 5.10 客戶確認和同意: (a) 證券價格及來自證券的收入(如適用)可以並實際上會有所波動,而個別證券或會經歷向上或向下的走勢,甚至會變得毫無價值。買賣證券並無賺取利潤之餘反而招致損失的風險一直存在; (b) 任何交易的實際買入和賣出價將於實行交易當時釐定,而立橋證券或其代表於任何時間就有關交易所報的任何數字只供作參 考; (c) 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的價格是由聯交所提供,而有關基金的價格是由有關基金公司提供。雖然立橋證券及其市場資訊供應商努力確保所報價格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性,而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概不就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按侵權法或合同法或其他法例); (d) 立橋證券就回應客戶任何查詢所報的任何證券價格僅供參考,對立橋證券或其任何市場資訊供應商並無約束力。立橋證券有權就有關買賣任何證券的任何指示行事,即使於立橋證券收到有關指示後至立橋證券或其代理人完成任何有關買賣時的期間內有關證券的價格出現不利於客戶的變動亦然。 5.11 倘客戶已從立橋證券獲得任何證券的報價,不得: (a) 向任何其他人士發佈有關報價; (b) 使用或容許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作任何不法用途; (c) 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作客戶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或 (d) 就並非透過立橋證券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或買賣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
交易常規. 12.1 客戶承認及同意,買賣指令一經提交予本公司及被執行,除非客戶原先買賣合約經已平倉,否則客戶須接收或交付商品,或以現金交收合約,惟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可要求以現金交收而並非實物交收合約。 12.2 立約雙方明確理解,除非本文另有說明或本公司依照慣常做法以書面向客戶申明,否則本公司與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本公司僅以客戶的代理人的身份辦理。本公司無責任但有權可酌情將任何本公司代客戶運作的賬戶中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除上 文所述外,本公司有權(可絶對酌情作出決定而無須提出任何理由)拒絕代表客戶辦理任何交易。 12.3 本公司如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沽售屬於客戶或客戶佔有權益的任何商品或其他財產,或取消客戶買賣任何商品的未完成買賣指令,而事前可以知會客戶或不知會客戶。本公司亦可以借入或購入所需的任何商品,以代客戶完成沽售(包括客戶的賣空交易)的交收手續。上述買賣可以是公眾買賣,且可以在未經向客戶發出公佈或通知的情況下,以本公司可購買並無附帶任何權利或贖回權的商品或財產的方式進行。客戶亦同意,就因上述任何出售而引致的損失而言,本公司並無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在不損害上文一般性的原則下,客戶對於變賣方式或變賣時間,概不會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償要求。客戶如有欠負本公司任何款項,則該等交易所得款項即用作扣除客戶債務之用。 12.4 由於任何交易所的實質環境限制及合約價格頻繁出現極急變動,在若干情況下可能會引致定價或買賣延誤。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或許不能按在指定時間所報的價格或按「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進行買賣。本公司及其代理人概不會對其未能或無法遵行任何代表客戶進行的限價盤或買賣盤而承擔責任,惟該等損失是由於本公司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引致則除外。如本公司及/或其代理人由於任何原因不能完全執行客戶的買賣盤,彼等可自行酌情決定只部分執 行有關買賣盤。如客戶作出任何執行買賣盤的要求後,在任何情況下均須接受相關結果,並受相關結果所約束。 12.5 客戶確認,除非客戶向本公司發特別指令,否則客戶所發出之一切指令均以當日為限,並於發出日的交易所正式買賣日結束時失效。 12.6 本公司及其任何聯繫人士、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可不時自行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進行買賣。 12.7 本公司須合理審慎但有權選擇使用任何經紀或代理人(包括與本公司聯繫人士有關或為本公司聯繫人士的經紀或代理人)以執行任何指令,而毋須對此等經紀或代理人未能履行其職責及義務或疏忽、欺詐、失責、不當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負責。 12.8 本公司可在不抵觸該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本公司或為其聯繫人士或其他客戶的賬戶,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交易指令相反的交易指令,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12.9 客戶確認結算所可在本公司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遭暫停或撤銷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本公司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該客戶在本公司所開立的賬戶內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12.10 客戶確認本公司受期交所規則所約束,而該等規則容許期交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可代表該等客戶將合約平 倉,因為期交所認為這些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 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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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密保持 甲及び乙は、この契約に関連して、業務上知り得た相手方に係る機密事項を第三者に漏らしてはならない。

  • 安全责任 在安装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 協力企業 本事業に関する事業者選定手続において参加資格要件の確認を受け、各業務を構成員とともに事業者から直接受託又は請け負う者をいう。

  •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22019121102411;备案编号:(美亚财险)(备-其他)【2020】(附) 006号)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