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及验收要求 样本条款

交货及验收要求. 1. 招标人根据实际用量情况,提前一天将订购需求以电话、传真、微信、QQ等方式通知中标人。 2.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时、按质、按量将招标人所订购的物资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经招标人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送入仓库,招标人签收,中标人完成交货。
交货及验收要求. 1)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2) 供货时间:自合同签订日起 40 日(日历日)内检验完成 109600 人份数据并准确录入 Y-STR 数据库。 3) 验收由采购人组织,中标人配合进行: (a) 检测数据在中标人通知检测完毕后 5 日内验收,实际验收以完整分型录入 Y-STR 数据库的数量为准; (b) 验收标准:《法庭科学 DNA 实验室检验规范》(GA/T 383-2014)、《法庭科学 DNA 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679-2008)、公安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 DNA数据样本检验工作相关规定标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进行验收;投标人及中标人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c) 采购人对样本进行抽查,抽查时如发现所交付的数据有错误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签署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d) 如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交货及验收要求. 1. 交货时间:自收到采购人下达的量体任务后,供应商应于 90 天内完成制服交货工作。 2.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市、区、县税务局所在地。
交货及验收要求. 1. 因服务或相关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经鉴定不符合要求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桂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桂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交货及验收要求. 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并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必须负责补齐,否则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 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 货物在乙方通知安装调试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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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交货期 是指合同签定当日至所有货物安装完毕可以交付用户验收需要的日历天数。

  • 交货要求 1. 交货期: 货到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 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 交货期: 2. 交货方式: 3.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实施周期 5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 ×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 紛争の解決) この契約書の各条項において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協議して定めるものにつき協議が整わなかったときに発注者が定めたものに受注者が不服がある場合その他この契約に関して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の間に紛争を生じた場合には、発注者及び受注者は、協議の上調停人を選任し、当該調停人のあっせん又は調停によりその解決を図る。この場合において、紛争の処理に要する費用については、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協議して特別の定めをしたものを除き、発注者と受注者とがそれぞれ負担する。

  • 交货时间 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 契約方法 本業務は二者契約とし,受注者が保守業務の一部または全部の実施を第三者に委託する場合は,本市に再委託の承諾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 交货和验收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因交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质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使用说明书、原厂保修卡等附随资料和附随配件、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4、 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需要乙方对货物或系统进行安装调试的,甲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的 个工作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 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