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和单据 样本条款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9、10、11 和 12 条规定。
13.2 DPU、EXW、FOB、FCA、CIF、CIP 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13.3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提单编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交货和单据. 交货期:90天(合同签订后按交货通知书交货,具体按交货通知为准),如遇进口物资,进口物资交货期可适当延长,延长情况以中选人提供的报关单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但不得超过6个月。 乙方应负责将合同货物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内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和现场存放点的就位。 乙方应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装卸、保险、仓储等费用。乙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执行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 如果甲方采购的货物不能按计划进行现场交接,乙方应将货物在其南宁市仓储场所内进行临时保管。货物运抵乙方仓储现场后,应在甲方/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乙方共同进行货物开箱验收,达到合格验收后办理货物移交手续。移交完毕的货物保管、运输及装卸由甲方承担。在安装仓储期间,乙方应提供人员对货物进行看管,货物的质量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负责运输及装卸。如货物不能及时进行移交,货物的现场保管应由乙方承担,货物系统存放场所宜干燥、有遮盖,应避免受到含有酸、盐、碱等腐蚀性物质的侵蚀。货物系统各部件宜分类堆放,层间要有适当软垫物隔开,避免重压等。 乙方应提交的单据执行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
交货和单据.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并提供有关单据。
交货和单据. 12.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10条[包装]、第11条[装运标记]规定。
12.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预计到货日期等通知买方。
交货和单据. 16.1 乙方应按照“中标项目清单”规定的条件交货。乙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12、13、14、15 条规定。
16.2 乙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运地、启运日期、预计到达目的地日期等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
交货和单据.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交货和单据. 13.1 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 /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甲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交货和单据. 9.1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装卸、仓储等费用。
9.2 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由卖方负责卸货并承担全部费用,但不影响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 11 条所述的货物所有权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交货和单据. 6.1 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及乙方承诺所规定的交货期内,完成全部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发运任务。
6.2 乙方负责安排合同设备从乙方厂家至目的地的运输工作和随机备品配件。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提前10日通过传真方式通知甲方计划发运日期、计划到达日期、目的港、发运设备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 总毛重、 总体积和其它事项。同时,乙方应通过特快专递或派人送达方式将详细发运清单包括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总体积和每个包装箱或集装箱外形尺寸、重量、单价和总价、要求发运日期、预计到达目的地日期、工地存放要求及其它任何特殊要求寄、送给甲方。
6.3 如果任何包装箱重量超过20吨、或长度超过9米,或宽度超过3米, 或高度超过3米,或特殊形状的包装 (以下简称大件),乙方有责任提前10日给甲方及业主提供一式四份该大件的详细尺寸图,注明重心和起吊点,并随车提供2份,以便供业主在合同设备到达后安排货物的卸车和存放。
6.4 如果合同设备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乙方应一式四份提前10日通知甲方,说明货物名称、特征、防止事故发生的办法和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法。
6.5 乙方有责任发运全部生效合同设备,包括随机备品配件。
6.6 在合同设备装车后24小时内,乙方应通过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内容需包括:发运日期、发运单号、发运车号、设备名称、发运设备总价格、总包装箱数及装箱单、总重量和体积。如有大件,传真内容还需包括毛重、尺寸、大件设备名称和大件设备价格。
6.7 如因乙方原因,合同设备需要补充或更换,乙方有责任将所需设备发运至项目现场,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6.8 在合同设备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引起合同设备丢失或损坏,乙方向有关保险部门要求保险赔偿。乙方有责任尽快重新供应或修理丢失或损坏的合同设备,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9 在技术文件发运前10日,乙方应传真通知甲方技术文件的包数、毛重、合同号和预计甲方收到的时间。技术文件发运后24小时,乙方应传真通知甲方和业主下列文件:
A、 运输部门收据;
B、 技术文件详细清单。
6.10 技术文件到达的日期为甲方签收的日期。
6.11 如技术文件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乙方接甲方通知后5日内补发,费用由乙方负担。
6.12 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应是中文(英文),单位为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