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和单据 样本条款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9、10、11 和 12 条规定。 13.2 DPU、EXW、FOB、FCA、CIF、CIP 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13.3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提单编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交货和单据. 交货期:90天(合同签订后按交货通知书交货,具体按交货通知为准),如遇进口物资,进口物资交货期可适当延长,延长情况以中选人提供的报关单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但不得超过6个月。 乙方应负责将合同货物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内运抵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交货地点的卸货和现场存放点的就位。 乙方应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装卸、保险、仓储等费用。乙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执行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 如果甲方采购的货物不能按计划进行现场交接,乙方应将货物在其南宁市仓储场所内进行临时保管。货物运抵乙方仓储现场后,应在甲方/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乙方共同进行货物开箱验收,达到合格验收后办理货物移交手续。移交完毕的货物保管、运输及装卸由甲方承担。在安装仓储期间,乙方应提供人员对货物进行看管,货物的质量责任仍由乙方负责。乙方应负责运输及装卸。如货物不能及时进行移交,货物的现场保管应由乙方承担,货物系统存放场所宜干燥、有遮盖,应避免受到含有酸、盐、碱等腐蚀性物质的侵蚀。货物系统各部件宜分类堆放,层间要有适当软垫物隔开,避免重压等。 乙方应提交的单据执行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
交货和单据.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并提供有关单据。
交货和单据. 12.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10条[包装]、第11条[装运标记]规定。 12.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预计到货日期等通知买方。
交货和单据. 13.1 乙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乙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甲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交货和单据. 16.1 乙方应按照“中标项目清单”规定的条件交货。乙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12、13、14、15 条规定。 16.2 乙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运地、启运日期、预计到达目的地日期等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
交货和单据. 13.1 被委托方应在委托方项目现场交货。被委托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8、9、10、11 条规定。 13.2 被委托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地、启运日期、卸货地等通知委托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被委托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向委托方寄交或通过被委托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交货和单据. 2.11.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2.7、2.8、2.9、2.10 条规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自交货之日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11.2 最终用户签发货物最终验收报告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及质量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2.11.3 最终用户签发货物最终验收报告之日起本合同项下货物的风险责任始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交货和单据. 9.1 卖方应负责将货物交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装卸、仓储等费用。 9.2 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后,由卖方负责卸货并承担全部费用,但不影响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 11 条所述的货物所有权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