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合作 样本条款

产业合作. 双方将发挥各自在大交通资源整合和新能源充电专业技术及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优势,致力于不断革新新能源充电技术,不断升级和拓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新能源车主提供最佳充电体验和基于充电的生态服务,共同推动新能源充电产业升级、推动新能源领域与大交通领域的产业融合。 龙江交通将充分发挥自身及重要股东在高速公路资源、地方影响力及稳定现金流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与天枢能源合作,探索涉足新能源充电综合服务领域,推动公司新战略尽快落地实施,为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寻求有力保障。 天枢能源将发挥自身产品优势、高效运营平台优势及股东资源优势,通过与龙江交通合作,实现新能源充电桩产品销售大发展及新能源充电运营网络布局的快速拓展,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升级发展的新能源充电服务市场贡献力量。
产业合作. 缔约双方应进一步加强两国产业合作的 规划和相互联系,制定和实施潜在项目和产业发展政策,支 持孵化初创企业、创新发展中小企业及建立和运营工业园区,使其能够迈向工业4.0。
产业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
产业合作. 双方可在各自产业公司或平台公司层面展开深度合作,具体事宜根据情况协商而定。
产业合作. (1) 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在广州市花都区内开展钠离子电池为基础的储能示范项目和应用推广,支持钠离子电池在储能场景作为更安全、更低成本的选择,推动下一代更安全的储能电站建设。 (2) 为避免同业竞争,并协助乙方在新能源领域具备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的增长优势,甲方承诺未来将其持有的新能源资产注入上市公司。
产业合作. 乙方控股股东是一家大型的综合性现代企业,旗下产业类型丰富,可与甲方展开多样化的产业合作。
产业合作. 综合能源的合作开发:乙方在综合能源“专注于电网储能、工商业储能、家庭储能、网络能源以及综合能源服务业务”,为客户提供储能系统及整体解决方案布局方面,现已形成一定的产业基础。乙方项目公司采用屋顶光伏后,可降低甲方对乙方项目的生产用电补贴,本着支持项目发展的原则,甲方平台公司可与乙方综合能源项目公司共同合作当地房屋屋顶光伏能源项目,同时包括:甲方区域内可开发利用的公共区域因地制宜地建设充电桩及储能站、屋顶光伏、地源热泵和燃气三联供等方式,提供电、气、冷、热等多元化的综合能源供应服务。具体合作模式以乙方与甲方国有平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
产业合作. (1) 协议双方拟通过杉杉股份向宏润建设转让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利卡”)股份的方式完成光伏电池组件资产和业务(下称“组件资产业务”)的合作,转让价格根据审计及评估结果确定,协议双方将在本协议生效后进一步协商并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下称“股份转让协议”)。尤利卡现有的光伏电站资产和业务(下称“电站资产业务”)不纳入协议双方转让范围,杉杉股份将在前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前,完成电站资产业务从尤利卡的剥离。 (2) 宏润建设承诺保持尤利卡原有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平稳对接尤利卡原有的上下游供应链、合作方及当地政府资源,宏润建设将推行尤利卡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以确保尤利卡健康发展。 (3) 宏润建设应当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杉杉股份支付 2,000 万元意向金(下称“意向金”)。在协议双方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后,上述意向金可根 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转为尤利卡股份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且杉杉股份不用支付任何资金成本。 (4) 自杉杉股份收到意向金之日起三个月(下称“排他期”)内,宏润建设就组件资产业务的转让事项拥有排他权利,即杉杉股份不得与其他第三方就该等事项进行磋商、提供资料或签署文件。
产业合作. 双方同意在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管理专业服务、高新产业孵化及投资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2015 年双方将合作的贸易额约为 5 亿元人民币(具体金额以最终签订合 同为准)。伴随合作的深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双方探讨共同出资成立以多品种大宗商品贸易为主营业务的合资公司。未来业务包括: (1) 大宗商品贸易 上海远宜及中国高科利用各自优势资源,积极为双方的业务合作,拓展上下游客户、搭设贸易条线、提供资金及贸易商支持,共同推动双方主营业务的稳定增长。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有责任结合各自的优势资源,推进合资公司主营业务的跨越式发展。 (2) 供应链管理专业服务 上海远宜及中国高科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基于易煤网平台在供应链管理服务领域开展多维度业务合作。 (3) 高新产业孵化及投资 上海远宜与中国高科利用各自优势资源,以产业基金和 PE 的运作方式,在投资并购业务领域共同挖掘潜在投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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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合作机制 1、 建立联系人制度,双方确定工作联络负责人,研究协调合作重要事项,定期进行联系人会议确保项目进度; 2、 联系人负责协调整合各自公司内部资源共同推进合作项目,联系人同时负责推进议定的其他合作事项; 3、 对于共同开发项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确定合作模式。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1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合并短肠综合症 2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4 级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5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6 级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7 级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8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9 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10 级

  • 商务条件响应表 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4.1.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匹配性原则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响应报价 2.1 供应商应按照“第四章采购内容与要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2.2 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如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 2.3 响应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 2.4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 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注:修正后的报价供应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