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验收 样本条款

产品验收. 1. 检验期间:产品的包装的检验期间为收货当时,产品的数量及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为开箱当时,产品质量问题的检验期间为甲方收到产品开箱之日起 30 日内。 2. 产品到货后,乙方需派工程师到现场与甲方人员一起进行开箱清点工作,并进行联调测试。
产品验收. 考核所有效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施及产品验收等组织设计、管理: 所投方案完整、具体可靠,科学合理,完全适用且优于本项目需求,得2分; 方案完整一般、但可靠性一般,安全性一般,科学合理性一般,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得1分; 方案不完整、可靠性差,安全性差,不能完全适用本 项目用户需求,得0.5分; 无针对性,无法满足项目需求,得0分。
产品验收. 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最终产品与甲方提供的需求描述一致。 2、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公司须参照我行数据治理要求规范系统建设,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验收合格通过后,为项目验收通过。
产品验收. 1、 产品配送到买方指定地点,经买方指定人员验证。
产品验收. 1、 检验期间:收货 5 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初验,产品包装的检验期间为收货当时,产品的数量及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间为开箱当时,产品质量问题的检验期间为甲方收到产品开箱之日起 30 日内。 2、 产品到货后,乙方需派工程师到现场与甲方人员一起进行开箱清点工作,并进行安装与联调测试。甲方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检验,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如发现产品的各项指标有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退货及索赔。
产品验收. 1、 供应商必须提供设备原产地出厂等证明文件,必须保证是合同签订后最新出厂的产品。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设备到货后共同进行开箱检查,当出现损坏、数量不全或产品不对等问题时,由供应商负责解决;如上述证明文件或相关手续不全,如果出现不是最新出厂的产品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严重质量问题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 2、 依招标文件要求对全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包装及资料、文件(如装箱单、保修单、随箱介质等)的验收。 3、 按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要求对其产品的性能和配置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出测试方案和测试报告。 4、 所有硬件设备在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地点和环境下,实现正常运行, 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性能和产品技术规格中的性能。 5、 设备测试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时,采购人保留索赔及退货权利。 6、 到货验收且验收合格后由采购方相关部门签署货物验收合格报告。验收合格报告签署日期作为维保责任起始时间。采购方对中标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货物条件进行保管。
产品验收. ▪ 中标单位在将设备送至各指定地点后,将有招标单位专人进行验收。 ▪ 招标单位按投标书提出的技术指标对产品的性能进行选择性测试检查,由投标单位做出测试方案和测试报告。 ▪ 产品测试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投标书时,招标单位有拒收的权利。 ▪ 由于验收不合格,招标单位将追究投标单位法律和经济责任。
产品验收. ‌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照双方约定的许可用途使用技术或利用技术制造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标准、技术性能及质量完成产品的制造时,甲方应当予以满足。乙方有权对甲方制造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双方共同验收产品。乙方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并不影响甲方对外单独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如果乙方提供的技术存在缺陷,甲方应当在生产制造第一批产品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提出,乙方负责提出措施,消除缺陷。甲方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技术不存在技术缺陷。如果乙方没有能力消除缺陷以满足乙方提供的技术载明的主要技术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返还必要的许可费。 如果因甲方或第三方原因导致产品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可协助甲 方进行补救,经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返还 许可费。
产品验收. 开箱检验。投标人中标后,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货地点完成所有产品的供货和产品初始验收及最终验收工作。初始验收将由中标供应商、产品提供商(如果需要)、采购人共同完成。产品开箱后,初步检查产品外观应无损伤;核对产 品清单,检查交付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相关配件。产品外观受损、附件与合同产品清单或装箱单不符的视为检验不合格。
产品验收. 产品运抵安装现场后,对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及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验收时发现变形、脱漆、划痕和瘪窝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立即更换,或暂时使用中标人提供的与样品不符的货物,要求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与样品相符的货物更换。中标供应商承担一切与之有关的费用。特别说明,验收(或现场抽查)时若发现使用彩钢板厚度低于本标要求,视为产品不合格,供应商应无条件更换,因此造成的损失概由中标供应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