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样本条款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我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其身故的,保险人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一次的普通航班机票(不限制舱位)、船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合理交通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工作或学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且有关后事需由被保险人近亲属直接处理,保险人将委托授权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近亲属前往被保险人遗体所在地处理后事,并承担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近亲属从其日常居住地及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出发地至被保险人遗体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2、 处理被保险人后事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或同等级别及以下)及必要的公共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近亲属回到其日常居住地。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用。
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次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等,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的费用由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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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60 天(日历日)内。

  • 其他相关说明 1、 公司最近三年无其他签署框架协议事宜。 2、 本次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2022 年 9 月 28 日-2022 年 12 月 28 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1) 股东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发生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情形,合计被拍卖的股份数量为 107,486,0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33%。具体请查看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2022 年 12 月 5 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 股东丁剑平:在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丁剑平发生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情形,合计被拍卖的股份数量为17,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3%。具体请查看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在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3) 股东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向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海伦哲19,294,07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5%),并将其持有的海伦哲 52,046,07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对应的表决权等权利委托给顶航慧恒行使,目前尚未完成转让,但中天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6.85%股份的表决权等权利已归属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行使。具体请查阅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4)等相关公告。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曹中华:在本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副总经理曹中华所持股份发生变动,合计增持股份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010%。 3、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其他所得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其他资质要求 合同包1( 政务云服务商采购):无

  •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 符合性审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见后附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凡有其中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按无效投标处理。

  • 場 所 保証金 入札保証金 契約保証金 履行期限(履行日数) 年 月 日 履行日数 予 定 価 格 次のとおり入札しますから、関係書類並びに工事場所を熟知の上、下記の要領により入札書を提出してください。 (注意事項)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