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保证. 4.4.1 本协议签署后至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前,除丙方已知的本次增资扩股同步引入的其他股东外,未事先取得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乙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
4.4.2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至标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之前的期间内,未事先取得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乙方及己方均不得以低于本次增资扩股的价格标准启动标的公司的任何增资扩股或增发事项。
4.4.3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至标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之前的期间内,标的公司引入新投资者的,如新投资者根据其与标的公司或原股东签署的相关协议或任何其他权利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或成本的,则丙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将差价返还本协议投资方,或要求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给投资方,直至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价格相同。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