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介绍 样本条款

企业介绍. 上述资料需加盖报名单位公章。
企业介绍.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家电力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常规能源业务的核心子企业和旗舰上市公司,产业范围涵盖光伏、风电、水电、煤电、气电、垃圾环保发电等电源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以及综合智慧能源、储能、绿电交通、低碳零碳美丽乡村建设、氢能、配售电和碳交易服务等领域。 公司与中国电力不存在关联关系。
企业介绍. 中国稀土集团是在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稀土资产重组整合的基础上,引入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的以中重稀土为主的大型稀土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业务范围涵盖稀土科技研发、勘探开发、冶炼分离、精深加工、下游应用、成套装备、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及贸易等领域,具备稀土全产业链发展能力,致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稀土企业集团。
企业介绍. 有研集团成立于 1952 年,是中国有色金属行业综合实力雄厚的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构,是国资委直管的中央企业,中国稀土集团的股东单位。有研集团的稀土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研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是我国从事稀土研究最早、科技成果及转化最多的单位之一,研发领域覆盖了稀土选冶与分离提纯、稀土磁、光、电、催化、抛光等多种高端稀土功能材料及应用全产业链,先后向行业输出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共性关键产业化技术,援建了多家大型稀土企业和研发机构,培养并向行业输送了一批批高层次创新人才,60%以上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成果转化,是中国稀土工业技术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稀土工业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Related to 企业介绍

  •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协议的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信源”)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和江苏创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讲究实效、共同发展”的原则,为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叁方建立合作关系。

  • 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或“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云南新希望蝶泉牧业有限公司系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董事长刘畅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第三款规定,云南新希望蝶泉牧业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方。

  •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通知与送达 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対価の支払 第10条 甲は、業務完了後、乙から適法な支払請求書を受理した日から30日(以下「約定期間」という。)以内に対価を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