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样本条款

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 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 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类似于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第 26 号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及列报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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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売買代金 売買代金は、金〇〇〇〇〇円とする。

  •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本契約の解除 次の各号に該当したときは、それぞれ次の各号に掲げる日に本契約は解除されます。

  • 契約の解除 次の各号の一に該当したときは、この契約は解除されます。

  •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