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样本条款

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本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 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 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类似于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第 26 号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及列报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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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 契約の解除 事業者の債務不履行等による契約の解除)

  • 約の解除 第12条 甲は、乙が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した場合は、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