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优先股 Clause in Contracts

优先股. 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本行所发行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 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 公司法》及本章程通知

优先股. 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本行所发行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本公司所发行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