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样本条款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1.★ 投资者签署本协议符合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任何限制性规定。投资者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有关文件。投资者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若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若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者确认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产品管理人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管理人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额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投资者承担,管理人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投资者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管理人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5.1 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协议中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风险。 5.2 投资者有权按《销售文件》取得理财收益。 5.3 投资者有权按《销售文件》查询获得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资料。 5.4 投资者有权在理财产品终止后对清算后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按理财产品持有份额比例参与分配。 5.5 投资者应保证理财资金为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 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5.6 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5.7 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兑付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8 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时,应在约定的时间结点前向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理财资金,同意并授权管理人于相应的资金归集日将投资者指定账户内相应的理财资金划转至管理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对此管理人无须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书面通知,无须在划款时以电话等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 适用上述划款规则。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5.9 对于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等线上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投资者通过客户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名、密码、数字证书、USBKey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所为,投资者确认其在线上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投资人承诺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交易信息、身份认证要素等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其本人完成的 行为,其本人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5.10 投资者应按管理人要求提供全部文件、凭证及其他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 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承诺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资金来源、目的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5.12 法律法规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规定的投资者其他权利义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凡认购、受让并合法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受之约束。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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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安全 管理人应就理财计划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计划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

  •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将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利息和到期本金偿付日之前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组成偿付工作小组,负责利息和本金的偿付及与之相关的工作。

  •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甲方确认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竞争性谈判邀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委托,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对政务外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及机房设备采购及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现欢迎国内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