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缴权 样本条款

优先认缴权. 3.5.1 如目标公司计划新增注册资本(或发行股份或以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等方式进行后续融资),投资方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认缴该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权、股份(“优先认缴权”),以保持投资方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避免疑义,就届时投资方选择行权的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权、股份,现有股东在此明确放弃其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公司章程或基于任何其他事由可享有的优先认缴权及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权利。 3.5.2 如果目标公司决定增资,其应当提前至少二十(20)个工作日向投资方送达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计划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权、股份的条款与条件(包括新增数量与条件),并同时发出以该条件与价格向投资方邀请其按照其各自持股比例之间的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权、股份的要约书。 3.5.3 投资方应当在收到上述要约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通知其是否行使优先认缴权,如果决定行使优先认缴权的,应当同时作出 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书面承诺(“承诺通知”),承诺通知中应当注明行权数额。如果投资方没有在该二十(20)个工作日内发出承诺通知,应视为投资方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 3.5.4 在下列情况下,投资方不享有本第 3.5 条项下的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权、股份的优先认缴权: (1) 经股东会(包括投资方一致批准)通过的,为实施对另一主体或业务的收购或与其他实体合并而增加的注册资本或股本; (2) 经股东会(包括投资方一致批准)通过的,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下新增的注册资本或股本;或 (3) 经股东会(包括投资方一致批准)批准目标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股份、红利或分拆等情况下进行转换而发行的股份、在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的证券、或类似的证券发行。 (4) 经股东会(包括投资方一致批准)批准目标公司为实施员工期权或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新增的注册资本。
优先认缴权. 在目标公司计划新增注册资本时,投资方有权基于其持股比例优先认缴新增 注册资本(但为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经投资方批准而进行的增资除外)。
优先认缴权. 5.1 在公司合格首次公开发行前,如公司计划新增注册资本(或发行股份或以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等方式进行后续融资),甲方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按其届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同等价格和条件优先认缴该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权、股份(“优先认缴权”)。 5.2 如果公司决定增资,其应当提前至少二十(20)个工作日向甲方送达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包括计划新增注册资本的条款与条件(包括新增数量与条件),并同时发出以该条件与价格向甲方邀请其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要约书。 5.3 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要约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通知其是否行使优先认缴权,如果决定行使优先认缴权的,应当同时作出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书面承诺(“承诺通知”),承诺通知中应当注明行权数额。如果甲方未在该二十(20)个工作日内发出承诺通知,应视为甲方放弃行使优先认缴权。 5.4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享有第 5.1 条项下的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权、股份的优先认缴权: (a) 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1.2 条批准公司向所有股东发放股份红利或分拆等情况下进行转换而发行的股份; (b) 在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中发行的证券、或类似的证券发行; (c) 为实施上述第 3.2 条甲方反摊薄调整条款而向甲方发行的股权; (d) 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1.2 条通过的公司期权或股权激励计划下向员工增发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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