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样本条款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 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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