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认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 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本产品以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 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甲方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并以传真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甲方,由甲方对外公布。
5.1.7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5.1.8 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5.1.9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9 5.1.10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5.1.10.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6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5.1.10.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5.1.10.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日内编制完毕并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社部规定为准。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5.1.10.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4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5.1.10.5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5.1.10.6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对此计算结果不 承担责任。公布之后,甲、乙双方仍应继续共同查明不一致的原因,并达成一致。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本产品以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 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 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4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对此计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产品采用份额法计量,计量标准为人民币/单位,投资组合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本产品以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托管人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 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7 托管人应当定期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如双方经核查后仍然无法核对一致的,以投资管理人的数据结果为准,如因投资管理人处理结果不准确造成托管资产损失的,由投资管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1.8.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5.1.8.2 投资管理人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发送投资管理人。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5.1.8.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投资管理人编制,托管人复核。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4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社部规定为准。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1.8.4 投资管理人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投资管理人。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5.1.8.5 投资管理人应在年度结束后 30 日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发送形式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5.1.8.6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投 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投资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如因投资管理人报表不准确造成托管资产损失的,由投资管理人自行 承担相应的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投资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投资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产品采用份额法计量,计量标准为人民币/单位,投资组合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产品以首个认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认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7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5.1.8.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5.1.8.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金产品月度财务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5.1.8.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定期报 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5.1.8.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养老金产品季度财务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5.1.8.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30 日完成养老金产品年度财务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5.1.8.6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乙方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责任。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本产品以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甲方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并以传真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甲方,由甲方对外公布。
5.1.7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5.1.8 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 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9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10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5.1.10.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6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5.1.10.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5.1.10.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日内编制完毕并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年度报告应于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个工作日内依据监管机构要求完成编制及披露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社部规定为准。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5.1.10.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4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5 5.1.10.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4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 行。
5.1.9.6 5.1.10.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5.1.10.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对此计算结果不承担责任。公布之后,甲、乙双方仍应继续共同查明不一致的原因,并达成一致。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5 个 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但应当注明 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报告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 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报告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各期产品的会计年度均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各期产品的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各期产品单独核算估值。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甲方和乙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约定各期产品的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分别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会计核算。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关于扩大投资范围后新增投资产品估值核算的指导意见》(试行),信托型养老金产品按照成本计价估值。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5.1.4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对各期产品分别独立地设臵、登录和保管该期产品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若甲乙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5.1.5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甲乙双方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5.1.6 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6.1 月度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核对应在每月度结束后 6 个工作日 内完成。甲方应在每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 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5.1.6.2 各期产品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核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日内完成并提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甲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2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日内完成报告中财务数据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如投资管理合同生效至当年度末不满 3 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该期养老金产品的季度报告。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5.1.6.3 各期产品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核对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甲方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12 个工作日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中财务数据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如投资管理合同生效至当年度末不满 3 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该期养老金产品的年度报告。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5.1.6.4 上述报告格式和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报告完成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5.1.6.5 乙方在复核报表或报告的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存在不符时,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一致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就账务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则以甲方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统一账务处 理方式后,双方就报表或报告数据核对无误,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表或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返回甲方,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或报告数据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对各期产品编制的报表或报告数据对外发布公告,并应当注明该报表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5.1.6.6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第 i 期产品资产净值计算、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复核。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本产品以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当日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完成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财务报表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财务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 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本产品以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 乙方在收到后 4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个工作日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 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4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 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本养老金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养老金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养老金产品采用份额法计量,计量标准为人民币/单位,投资组合 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本养老金产品以首笔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份额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7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5.1.8.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5.1.8.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5.1.8.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4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甲方在其公司官网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递交定期报告的义务。养老金产品资产托管定期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5.1.8.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5 5.1.8.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3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5.1.8.6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责任。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应当注明该报表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责任。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托管合同
会计核算、估值与审计. 5.1 会计核算。
5.1.1 本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本产品以首笔认购资金进入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之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本产品以首个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运作起始日,自运作起始日起进行估值及单位净值披露。首笔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入账。
5.1.4 产品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5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 的养老金产品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1.6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合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7 甲方和乙方各自以养老金产品为主体,采用份额法计量方法,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共同确定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
5.1.8 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乙方应当定期与甲方核对有关数据。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9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养老金产品财务报表由甲方和乙方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6个工作日内完成。
5.1.9.2 甲方应在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3 养老金产品定期投资管理报告由甲方编制,乙方复核财务数据。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递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日内编制完毕并向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
5.1.9.4 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应在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 核,乙方在收到后 4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5 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甲方应在年度结束后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5.1.9.6 上述定期报告提交时限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7 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对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计 算结果不承担责任乙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或报告存在不符时,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报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告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应当注明该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对此计算结果不承担责任。
Appears in 1 contract
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