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伤残保险责任 Clause in Contracts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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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选定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原有伤残)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当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 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 对于不同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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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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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 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 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 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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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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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 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 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日当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该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评定标准》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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