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 (2)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 2 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機關於 30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30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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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95%,保留該期 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特定條款、一般條款之內容辦理之。
(2)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 2 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機關於 30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30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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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5%作為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特定條款、一般條款之內容辦理之。
(2)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 2 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機關於 30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30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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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採購契約
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
(2)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 2 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機關於 30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30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60 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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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申請估驗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 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5%作為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特定條款、一般條款之內容辦理之。
(2)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 2 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機關於 30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30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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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 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
(2)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 2 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機關於 30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30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60 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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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驗款. (1)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申請估驗 廠商自開工日起,每月得按完成施工之實作數量填具工程估驗單 申請估驗 1 次,機關依該申請完成實作數量給付 95%,保留該期估驗款金額 5%作為保留款。廠商亦可一次提出決標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保證金作為擔保,則每期估驗付款時不扣保留款。其餘估驗事項依施工說明書、一般條款(適用於未達巨額之工程案件)之內容辦理之。
(2)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 2 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3) 機關於 30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30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 60 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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