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驗款. (1)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 5 日及 20 日辦理估驗計價各 1 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 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經監造單位依契約規定檢驗合格後得按比例估驗計價。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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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工程契約, 工程契約
估驗款. (1)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 5 日及 20 日辦理估驗計價各 1 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 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本工程契約各項單價係以日夜施工並考量搶險(修)特性編列,自機關每次通知搶險(修)開工或待命日起,每15日估驗計價1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及依第3條第3款規定文件資料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經監造單位依契約規定檢驗合格後得按比例估驗計價。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經監造單位依契約規定檢驗合格後得按比例估驗計價。估驗款每次均應扣除10%作為保留款。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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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搶險(修)工程開口契約
估驗款. (1) 契約自開工日起,每月 5 日及 20 日辦理估驗計價各 1 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 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5 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 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5 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 15 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5 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 5 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經監造單位依契約規定檢驗合格後得按比例估驗計價。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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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