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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估驗款 Clause in Contracts

估驗款. (1) 本工程契約各項單價係以日夜施工並考量搶險(修)特性編列,自 機關每次通知搶險(修)開工或待命日起,每15日估驗計價1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及依第3條第3款規定文件資料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估驗款每次均應扣除10%作為保留款。 (4) 待命部分之估驗計價,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時間前到達指定之地點,並自機關指定時間起,迄機關通知解除待命時間止,就符合機關 要求之工項及數量部分進行計價。 (5) 廠商於待命狀態,接獲機關通知進行搶險(修)者,其重複費用應予扣除(例如機具運載之相關費用)。 (6) 廠商待命之人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日計算費用者,其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費(本款之1日以8工作小時計算)。 (7) 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舊項目於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得 先行施工付款;新增單價經機關與廠商完成議價後得先行施工付 (8) 契約價金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者,廠商估驗計價時應檢附所有 出土報表及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其屬工區土石方挖填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9)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2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10) 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項之估驗計價,依附錄3「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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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Emergency Repair Contract

估驗款. 工程款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廠商依下列約定申請估驗計價,經機關核實後給付之。 (1) 本工程契約各項單價係以日夜施工並考量搶險(修)特性編列,自 機關每次通知搶險(修)開工或待命日起,每15日估驗計價1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及依第3條第3款規定文件資料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契約自開工日起,□每_日;□每月 15 日及月終;□每月月終;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 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得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估驗款每次均應扣除10%作為保留款。依前 2 子目估驗時應由廠商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及驗收基準」第 8 點規定提出估驗計價相關文件一式[4]份,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後提送機關核付估驗款,不得延期辦理,逾期者依權責分工表規定辦理。機關於 15 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 (4) 待命部分之估驗計價,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時間前到達指定之地點,並自機關指定時間起,迄機關通知解除待命時間止,就符合機關 要求之工項及數量部分進行計價。在機關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前,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之工作之驗收及接受,亦不應視為工程司放棄對任何契 (5) 廠商於待命狀態,接獲機關通知進行搶險(修)者,其重複費用應予扣除(例如機具運載之相關費用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約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約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6) 廠商待命之人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日計算費用者,其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費(本款之1日以8工作小時計算)) □鋼構項目: 鋼材運至經機關核定之加工處所,得就該項目單價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先行估驗計價;加工、假組立完成後,得就該項目單價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0%)先行估驗計價。估驗計價前,須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檢驗合格,確定屬本工程使用。已估驗計價之鋼構項目由廠商負責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並切結使用於本工程 (7) 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舊項目於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得 先行施工付款;新增單價經機關與廠商完成議價後得先行施工付 (8) 契約價金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者,廠商估驗計價時應檢附所有 出土報表及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其屬工區土石方挖填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9)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2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10) 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項之估驗計價,依附錄3「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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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估驗款. 工程款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廠商依下列約定申請估驗計價,經機關核實後給付之: (1) 本工程契約各項單價係以日夜施工並考量搶險(修)特性編列,自 機關每次通知搶險(修)開工或待命日起,每15日估驗計價1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及依第3條第3款規定文件資料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契約自開工日起,□每_日;□每月 15 日及月終;□每月月終;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得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估驗款每次均應扣除10%作為保留款。依前 2 子目估驗時應由廠商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 及驗收基準」第 8 點規定提出估驗計價相關文件一式[4]份,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後提送機關核付估驗款,不得延期辦理,逾期者依權責分工表規定辦理。機關於 15 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 (4) 待命部分之估驗計價,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時間前到達指定之地點,並自機關指定時間起,迄機關通知解除待命時間止,就符合機關 要求之工項及數量部分進行計價。在機關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前,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之工作之驗收及接受,亦不應視為機關放棄對任何契約 (5) 廠商於待命狀態,接獲機關通知進行搶險(修)者,其重複費用應予扣除(例如機具運載之相關費用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約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約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6) 廠商待命之人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日計算費用者,其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費(本款之1日以8工作小時計算)) □鋼構項目: 鋼材運至經機關核定之加工處所,得就該項目單價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先行估驗計價;加工、假組立完成後,得就該項目單價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 30%)先行估驗計價。估驗計價前,須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檢驗合格,確定屬本工程使用。已估驗計價之鋼構項目由廠商負責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並切結使用於本工程 (7) 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舊項目於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得 先行施工付款;新增單價經機關與廠商完成議價後得先行施工付 (8) 契約價金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者,廠商估驗計價時應檢附所有 出土報表及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其屬工區土石方挖填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9)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2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10) 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項之估驗計價,依附錄3「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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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工程採購契約

估驗款. 工程款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廠商依下列約定申請估驗計價,經機關核實後給付之: (1) 本工程契約各項單價係以日夜施工並考量搶險(修)特性編列,自 機關每次通知搶險(修)開工或待命日起,每15日估驗計價1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及依第3條第3款規定文件資料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契約自開工日起,□每_日;□每月 15 日及月終;□每月月終; □工程全部竣工後;■其他:施工進度超過 80%(廠商如不申請 者,將於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月終)估驗計價 1 次。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 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得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估驗款每次均應扣除10%作為保留款依前 2 子目估驗時應由廠商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8 點規定提出估驗計價相關文件一式[4]份,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後提送機關核付估驗款,不得延期辦理,逾期者依權責分工表規定辦理。機關於 15 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或需商請其他機關核撥分攤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4) 待命部分之估驗計價,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時間前到達指定之地點,並自機關指定時間起,迄機關通知解除待命時間止,就符合機關 要求之工項及數量部分進行計價在機關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前,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之工作之驗收及接受,亦不應視為工程司放棄對任何契約條件之執行及追訴。 (5) 廠商於待命狀態,接獲機關通知進行搶險(修)者,其重複費用應予扣除(例如機具運載之相關費用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約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約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無 (6) 廠商待命之人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日計算費用者,其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費(本款之1日以8工作小時計算)) □鋼構項目: 鋼材運至經機關核定之加工處所,得就該項目單價之 %(由 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先行估驗計價;加工、假組立完成後,得就該項目單價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0%)先行估驗計價。估驗計價前,須經監造單 位/工程司檢驗合格,確定屬本工程使用。已估驗計價之鋼構項 目由廠商負責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並切結使用於 本工程 (7) 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舊項目於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得 先行施工付款;新增單價經機關與廠商完成議價後得先行施工付 (8) 契約價金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者,廠商估驗計價時應檢附所有 出土報表及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其屬工區土石方挖填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9)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2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10) 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項之估驗計價,依附錄3「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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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驗款. 工程款之支付,除另有約定外,由廠商依下列約定申請估驗計價,經機關核實後給付之。 (1) 本工程契約各項單價係以日夜施工並考量搶險(修)特性編列,自 機關每次通知搶險(修)開工或待命日起,每15日估驗計價1次。估驗時應由廠商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及依第3條第3款規定文件資料予機關及監造單位,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契約自開工日起,□每_日;□每月 15 日及月終;□每月月終; □工程全部竣工後;■其他:施工進度超過 80%(廠商如不申請 (2)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以書面提出估驗明細單予機關及監造單位,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自收文次日起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由機關通知審核結果,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如需廠商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機關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 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得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3) 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原則,估驗款每次均應扣除10%作為保留款依前 2 子目估驗時應由廠商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 8 點規定提出估驗計價相關文件一式[4]份,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後提送機關核付估驗款,不得延期辦理,逾期者依權責分工表規定辦理。機關於 15 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15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或需商請其他機關核撥分攤款者,付款期限為 30 工作天。 (4) 待命部分之估驗計價,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時間前到達指定之地點,並自機關指定時間起,迄機關通知解除待命時間止,就符合機關 要求之工項及數量部分進行計價在機關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前,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之工作之驗收及接受,亦不應視為工程司放棄對任何契約條件之執行及追訴。 (5) 廠商於待命狀態,接獲機關通知進行搶險(修)者,其重複費用應予扣除(例如機具運載之相關費用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約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約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無 (6) 廠商待命之人員,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日計算費用者,其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費(本款之1日以8工作小時計算)) □鋼構項目: 鋼材運至經機關核定之加工處所,得就該項目單價之 %(由 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先行估驗計價;加工、假組立完成後,得就該項目單價之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30%)先行估驗計價。估驗計價前,須經監造單 位/工程司檢驗合格,確定屬本工程使用。已估驗計價之鋼構項 目由廠商負責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並切結使用於 本工程 (7) 經核定修正或變更設計後,於編製修正施工或變更設計預算書前,舊項目於變更設計會勘紀錄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得 先行施工付款;新增單價經機關與廠商完成議價後得先行施工付 (8) 契約價金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者,廠商估驗計價時應檢附所有 出土報表及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其屬工區土石方挖填平衡或機關認定之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9) 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或發現廠商違反勞安或環保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2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10) 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項之估驗計價,依附錄3「經濟部水利署辦理工程機電類或水工機械工程之估驗計價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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