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 样本条款

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入院治疗,且经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需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 小时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授权医生认可的被保险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未满 12 周岁的被保险人需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 小时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与其同行的父亲或母亲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其父亲或母亲入住附近酒店,但累计入住日数以 5 日为限,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每晚费用以人民币 800 元为限。
住院医疗. 被保障人因疾病、意外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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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遅延利息 第11条 甲が前条の約定期間内に対価を支払わない場合には、遅延利息として約定期間満了の日の翌日から支払をする日までの日数に応じ、当該未払金額に対し財務大臣が決定する率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を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42,795.98

  • 支払遅延利息 第1 3 条 甲は、前条に規定する期間内に契約物品の代金を乙に支払わない場合には、政府契約の支払遅延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 昭和2 4 年法律第2 5 6 号) の定める規定に基づき、支払期間満了の日の翌日から支払をする日までの日数に応じ、未払金額に対し、同法第8 条第1 項の規定に基づき財務大臣の定める政府契約の支払遅延に対する遅延利息の率を乗じて計算した金額を遅延利息として乙に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無償の納期延期)

  • 延滞利息 第39条 契約者は、料金その他の債務(延滞利息を除きます。)について支払期日を経過してもなお支払いがない場合には、支払期日の翌日から支払いの日の前日までの日数について、年14.5%の割合で計算して得た額を延滞利息として支払っていただきます。 ただし、支払期日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15日以内に当該支払期日に係る債務全額の支払いがあった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ありません。

  • 过渡期安排 万盛股份将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匠芯知本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万盛股份享有,产生的亏损由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担。过渡期的损益的确定以过渡期损益报告为准。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同意且承诺,过渡期间,将对匠芯知本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匠芯知本股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保证匠芯知本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交易对方各自确保其持有的匠芯知本股权在过渡期内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诺在过渡期内,将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匠芯知本;确保标的匠芯知本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匠芯知本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匠芯知本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匠芯知本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保证匠芯知本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外,未经万盛股份事先书面同意,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及匠芯知本作为连带责任方保证匠芯知本及其下属企业不进行下述事项:

  • 认购期利息 如销售机构实时扣划投资者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申请成功确认当日(含)至认购期最后一日(不含)期间产生的活期利息将折算成产品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如销售机构先冻结客户资金,产品成立日前,认购资金按销售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该等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具体以产品销售机构规定的认购程序为准。

  • 名義の変更 託送供給依頼者は託送供給契約期間中に第三者と合併する場合、その事業の全部若しくは契約に関係のある部分を第三者に譲渡する場合、又は契約に関係のある部分を分割する場合には、託送供給契約を後継者に継承させ、かつ後継者の義務履行を保証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 知識產權 香港貿發局是(以下簡稱為「本局」、「主辦機構」)專責促進香港對外貿易的法定機構,對於推動原創設計以及保護知識產權不遺餘力。 本局訂有一套處理展覽現場侵權投訴的程序,並聘法律顧問,以確定侵權投訴是否理據充足,協助有關方面決定採取進一步行動抑或從速解決糾紛。本局於展覽會開放期間備有法律顧問候命,如投訴人/參展商根據參展商須知向本局作出侵權投訴,本局之法律顧問將於收到本局有關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抵達本局之辨事處協助處理有關投訴。這些免費的投訴程序不是投訴人唯一的投訴方法,投訴人也可以向香港海關和/或香港法院提出投訴。 訂定這套程序的目的,是提醒參展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並同時盡快澄清無理投訴以保障參展商的權益。 茲促請所有參展商(「參展商」),必須遵守香港貿發局展覽會參展規則第 43 項有關參展商權利與責任的條款,內容如下: 參展商保證展品及產品包裝,以及宣傳品或攤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任何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權利,包括所有知識產權,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已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版權、外觀設計、名稱及專利;並同意悉數賠償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因第三者指控參展商及/或主辦機構及/或後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侵權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索償。 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指控侵權者,同意遵守主辦機構不時發出的任何《香港貿易發展局展覽會保護知識產權措施:參展商須知》(「 參展商須知 」),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罰則。假若參展商違反《參展商須知》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主辦機構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禁止參展商及其任何代表、母公司、有聯繫公司、相關聯公司及/或附屬公司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以後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及/或進一步禁止其代表進入參展商當時正在參展的展覽會場。 假若有投訴人 (「投訴人」)按照《參展商須知》向主辦機構提出投訴,並要求主辦機構對其他參展商採取行動,投訴人必須同意免除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的所有責任,同時悉數賠償上述各方由於依據有關投訴或有關投訴人所作出的其他要求、指示或指令而採取的行動所招致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開支和賠償;投訴人並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指控侵權事件對主辦機構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僱員(包括但不限於所述各方的法律顧問)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提出任何索償或要求。

  •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