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費 样本条款

使用費. (1) 締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指定的一間或多間航空公司收取或准許收取的使用費,不得高於 向其本身指定經營同類國際航班的航空公司所收取者。
使用費. 獲許可 人須於 簽訂 本協議 當日向 政府 繳付港 幣 元正的 使用費(“ 使用費 ”)。
使用費. 一、各方所代表之主管稽徵機關或團體,對他方所代表之航空運輸業者課徵之使用費用,應公平、合理、無不公平性歧視,並依使用者類別以公平之比例分擔。於任何情形,此等使用費用之計算,對他方所代表之航空運輸業者而言,其優惠條件不得低於計算費用當時任何其他航空運輸業者之最惠條件。
使用費. 本契約特展室場地使用費(含公共管理費)每月為新臺幣 33 萬 3,000 元,相當日租 1 萬 1,100 元,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之,乙方應於契約簽訂之次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指定之收款處繳納。 乙方於租借契約書簽訂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需繳交場地 使用費之百分之四十為第一期款計新臺幣 元;第二期
使用費. 一、 在本分營協議的有效期內,乙方每月須繳付的使用費為本協議作分營之商業空間每月經營所得總營業額的 %計算出的銷售佣金金額,但不得低於固定金 額澳門幣 XXXX 元整 (MOPX,XXX.00)。為著本協議之效力,總營業額是指每月總銷量減去客戶退還數額及贈予客人的折扣金額。乙方亦須按時支付相關商用空間的水電費、空調費及其他雜費。
使用費. 每月新臺幣 ○ ○ ○ ○ 元整︵如遇公告地價租金率調整時,應隨同調整︶, 乙方應按期︵○ ○ 個月為一期︶向甲方領取繳款通知書,並在約定期限內向甲方指定 收款處所繳納,逾期不繳以違約論︵乙方地址變更時應即通知甲方,如不通知,甲方依契約記載地址寄發繳款通知書因而退回者,視同已送達︶,乙方絕無異議,違約時應依左列各款加收違約金,乙方絕無異議:
使用費. 每部每月新臺幣(下同)_1,000__元。 調整時,雙方同意逕依相關法規或數據隨同調整,無須另行通知或換約,併參用「臺北 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使用行政契約」,依約至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繳交。
使用費. 使用費每月新臺幣 元整,乙方應按月向甲方領取繳款通知單,並於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指定收款處所繳納(以繳款書收款戳記日期為憑),逾期繳納以違約論。
使用費. 甲方所屬學校提供之設置需求經學校與乙方共同評估並裝設機臺後,乙方應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之收費基準,按實際營運裝設智慧支付自動販賣機機器設備數,支付房地使用費每月每臺新臺幣(以下同)1,000 元。 如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或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使用費收費基準之使用費率調整時,雙方同意逕依相關法規或數據隨同調整,無須另行通知或換約。 使用費應按期(3 個月為一期)計算,□不滿一期以一期計/■不滿一期按使用日 數比例每日 33 元計(請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雙方合意不滿一期以一期計)。(註:乙方應先與履約服務地區學校簽訂「臺北市 OO 區 OO 學校設置智慧自動販賣機申請書」 (附件 2)後,親持申請書向甲方繳納第一期 3 個月(季繳)使用費。) 每期使用費之繳納方式,乙方應按期(3 個月為一期)於每期之始日起算 3 日內(按日曆天計算,遇國定假日延後)自行將使用費繳入下列帳戶。銀行及分行名稱:臺北富 邦銀行公庫 帳戶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種基金保管款;銀行帳號:160511119000 乙方若逾期繳納,應按逾期日數,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收遲延利息。乙方若逾期繳納,應依下列各款標準加收懲罰性違約金:
使用費. 獲 許 可人 須 於簽 訂本 協 議當 日 向政 府繳 付 港幣 元 正 的使用費(“ 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