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索赔和义务 样本条款
终止索赔和义务. 1. 在收到终止通知之后,除非买方另有书面指示,否则,卖方必须:
(a) 立即终止订单或放行书项下的所有作业,除非买方要求卖方根据第Y.1 条配合完成过渡供应;
(b) 将卖方依据订单项下的固定放行金额生产或采购的且卖方无法用于为其本身或他人生产物品的可用且适销的成品、在制品及原材料和组件交付给买方,并将相关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c) 解决买方在订单中或书面签名(如有)批准的分包商针对因该等终止而变得无法收回的合理实际费用而提出的所有索赔;
(d) 采取合理所需的措施保护卖方所拥有的但买方具备相关权益的所有财产。
2. 如果根据第 Z.1 条出于便利性或由于控制权变更而作出终止,则买方将向卖方支付以下金额,但无重复支付:
(a) 符合订单要求的所有成品的以前尚未支付的订单价格;
(b) 依据第.XX 条已转让给买方的卖方的可用且适销在制品与原材料和组件的未超过固定放行金额的合理实际费用;
(c) 为了解决就卖方对分包商所负有的义务(未出现终止)而提出的索赔而使卖方遭受的合理实际费用,只要该等费用由买方在订单上或通过书面签名作出批准;
(d) 卖方为了根据本条规定履行其向买方负有的义务而遭受的合理实际费用。
3. 如果因故或由于卖方资不抵债而作出终止,则卖方无权要求买方作出任何付款。
4. 除非第AA.6 条另有规定,对于直接或由于卖方的分包商就订单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任何控诉的损失或费用(包括预期利润丧失、未分摊间接费用、索赔利息、产品开发和工程费用、设施和设备重新安排费用或租金、未摊销折旧费用、辅助出口费用[包括起重工费用、仓储费用、优质制造费用、卡车装载费用或与将生产过渡至备选供应商相关的其他标准业务程序费用]、无形磨损费、或一般和管理负担收费而提出的索赔,买方没有责任也不需要向卖方作出付款。尽管有任何相反,但买方在终止时对卖方负有的义务将不超过买方在未出现终止时本应对卖方负有的义务。
5. 在出于便利性或由于控制权变更而作出终止的生效日期之后的 30 天之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提出其终止索赔并提供所有支持数据(将排他性包括第 AA.6.1(d) 条中列出的买方对卖方负有义务的物品)。卖方放弃在该 30 天期限内未向买方提出的任何索赔。在作出赔付之前或之后,买方可审计卖方的记录以验证卖方在终止索赔中要求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