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协同 样本条款

供应链协同.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协同北京、上海两个原料采购和产品供应中心,在供应商确认、审核、谈判方面,在成品规格配置、库存控制方面,在优化物流和供应成本控制方面协调一致,为保证原材料供给、缩短交货期、提供大批次产品和保证客户收货时能获得较长有效期的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等方面提供可靠的保障。
供应链协同.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均为无线通信模组,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重叠程度较高。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电容、电阻、电感等通用原材料的采购渠道进行整合,实现集中采购并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提高在原材料采购环节的议价能力,增强主要原材料的供应稳定性。同时,上市公司作为国内通信模组行业的领先企业,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和渠道资源,在保障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逐步将优质的低成本原材料供应商引入锐凌无线的供应链体系,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毛利率。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采用外协加工的模式进行生产,标的公司外协工厂为伟创力,上市公司与包括比亚迪、立讯精密、海格科技等多家境内外代工厂建立了合作关系,上市公司可利用较为丰富的境内外协加工经验和资源协助标的公司选择备选外协工厂。
供应链协同. 重整产业投资人股东方具有丰富的供应链协同相关服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金融、仓储物流及国际贸易渠道搭建,可协助公司搭建化纤全产业链。后期双方可在 PTA、乙二醇等多个产品达成供应链相关合作,胜帮供应链嵌入产业链多个环节,可以为公司提供资金融通、结算方式优化、国际贸易规模扩张等综合服务。 综上,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重整投资人最终受让股份的价格、股份数量等内容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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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商报价 1. 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的内容进行报价。并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明细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 供应商须知 一、 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 供应商 是指对本项目表现出兴趣,并有可能实际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实际参与了该项目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到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信用记录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