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的義務 样本条款

供應商的義務. 8.1 被判給人必須按時交貨,倘逾時或欠缺遞交採購單上之任何物品,衛生局將按實際情況有權拒絕接收設備,此外,根據投標書之內容,交貨時必須提交該設備的操作手冊及維修手冊、零件目錄的正本及其清晰副本各一份及零件價格清單,倘若交貨時未能提供上述資料,應於兩星期內遞交,否則按本承投規則第 10.1 點未能履行有關送貨條件處理。 8.2 被判給人必須在簽署臨時接收筆錄前,向衛生局員工進行操作及維修保養設備的培訓,而培訓課程需由設備廠方的技術人員或曾受廠方培訓而合資格的技術人員講授。有關培訓課程的內容必須詳細、深入,培訓課程完成後能使衛生局相關員工掌握操作設備的技能,以及能掌握執行設備維修保養工作能力和技巧。倘若簽署臨時接收筆錄時都未能完成培訓,按本承投規則第 10.1 點未能履行有關送貨條件處理。 8.3 被判給人必須按照生產商提供之保用期限(該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保證有關設備及配件在保用期內能運作良好,並承諾依照設備生產商的建議及計劃進行預防性維修,以及為使預防性維修工作順利進行而供應所需的全部零件及消耗物品,以保證設備得以運作正常。 8.4 被判給人必須於送貨後,簽署臨時接收筆錄起計十五日呈交上述保用期內之預防性維修計劃,列出各項維修服務,否則按本承投規則第 10.1 點未能履行有關送貨條件處理。 8.5 被判給人應注意,收到故障通知後,須按照招標方案第 5.4.1 l)條所指時間到場處 理。 8.6 被判給人必須於保用期內為所提供的設備填寫和保存維修服務紀錄,記載每次維修服務。衛生局有權於保用期內或以後的適當時間,查閱或索取上述紀錄副本。每份維修紀錄應包括以下各項資料: ⚫ 器材描述; ⚫ 服務性質 (預防性或故障性維修); ⚫ 接獲故障報告的日期和時間; ⚫ 維修人員到達開始進行維修的日期和時間; ⚫ 工作完成的日期和時間; ⚫ 所進行的工作內容; ⚫ 所用零件; ⚫ 負責維修人員名單及簽名; ⚫ 衛生局使用部門及設施暨設備廳代表簽名。 8.7 被判給人必須保證在其供應的設備/儀器之可使用年期內,以雙方同意的價格供應零配件及消耗品,以及提供設備檢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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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及客戶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條款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本條之保密義務。

  • 守秘義務 事業者及び事業者の従業者は、サービスの提供にあたって知り得た利用者又は利用者の家族の秘密及び個人情報について、正当な理由がない限り、契約中及び契約終了後においても、第三者には漏らしません。

  • 保全義務 事業者は、解除の通知がなされた日から第 64 条第1項各号による引渡し又は第 64 条第3項若しくは第 65 条第3項による施設供用業務の引継ぎ完了のときまで、この施設(出来形部分を含む。)について、自らの責任及び費用において、最小限度の保全措置をと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関係書類の引渡し等)

  • 適用条件 動力を使用する需要で、次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する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 一般货物类 投标人承诺具体事项:

  •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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