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安装调试完成后,需方应于 3 工作日内组织供方及最终用户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需方应及 时向供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单。验收不合格的,需方应在 2 工作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妥善保管该等货物,不得使用该等货物。供方接到需方验收异议后,经确认异议情况属实,且并非需方责任造成,供方将按照 厂商关于退换货的有关规定为需方退换相关货物,退换货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未按规定期限组织验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供方所交付的货物验收合格。需方未按约定履行验收、异议、妥善保管等义务的,供方有权拒绝退换货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