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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 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高股息主题相关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短期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0)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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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限制 15.1 由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與任何其他軟件及設備均是「按現狀」基準提供。使用服務及透過服務而獲取之軟件及設備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15.2 除法律上不可免除之責任外,本公司就客戶或任何人士因或就提供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所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成本、申索、開支、損害或損失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 任,包括但不限於: (i) 服務、增值服務及/或服務功能發生任何中斷或失效;或 (ii) 客戶在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任何通訊時發生任何失效、阻延或誤差;或 (iii) 客戶在使用服務傳送訊息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或 (iv) 在提供或停止服務時發生任何失效或延誤; (v) 任何未經授權而使用客戶通訊設備。 15.3 在法律准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承擔下列任何明示或隱含的保證或責任: (i) 對於服務的所有權、是否適合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質素或性能標準之保證或責 任; (ii) 對於服務不會中斷、沒有誤差、不具感染或破壞特性的保證或責任; (iii) 對於使用服務所獲得的任何結果的保證或責任。 15.4 在不影響第 15.2 及 15.3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並不保證所提供服務(包括由第三方所提供 者)能夠成功接駁或滿足客戶的要求。本公司對透過任何其他網絡或超出本公司網絡(包括網絡中所使用或就網絡所使用之所有設施及相關設備)終端所傳輸之服務概不負責。 15.5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會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就服務提供或本協議而蒙受、經受或招致之任何收入損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溢利損失或任何相應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5.6 任何透過增值服務所提供之資訊均由第三方資訊提供商提供。本公司及第三方資訊提供商對所提供資訊概不作任何形式之保證,且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及/或一致性概不承擔法律責任,亦不會對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所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客戶或任何一方使用或取用所提供之上述資訊,即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接納並同意接受本免責聲明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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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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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股東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迅得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股份外,另由迅得公司協調特定股東,就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計 25,244,190 股,佔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 52,800,000 股之 47.81%,於掛牌日起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