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险 单 的 限 额 样本条款

保 险 单 的 限 额. 对于出现任何单一事故导致的所有索赔,保险人的全部责任不应超出最后认可的明细表“B”价值的 125%,包括在防止损失条款、附加工程条款及碎片/残骸清除条款项下做出的支付(每一项在相应承保范围条款中单独限定)。 在发生第 I 部分第 5 条项下规定的收费自动调整的情况下,对于出现任何单一事故导致的所有索赔,保险人在第 I 部分项下的所有责任不应超出最后认可的明细表“B”价值的 150%,包括在防止损失条款、附加工程条款及碎片及/或残骸清除条款项下做出的支付(每一项在相应承保范围条款中单独限定)。 无论本文的规定如何,保险人关于第 I 部分的最高责任限额累计不应超出明细表“A”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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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其他内容 制造商(加盖制造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须加盖制造商公章原件扫描后放入电子投标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1 保修期内 2 保修期后

  •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契約の解除 次の各号の一に該当したときは、この契約は解除されます。

  •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 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合同包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及附属设备)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 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 风险与对策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等面临多种风险。相关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已知悉本次簿记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并已采取相应措施。

  • 本契約の解除 次の各号に該当したときは、それぞれ次の各号に掲げる日に本契約は解除され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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