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原則 样本条款

保密原則.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保密原則. 10.1 營辦者 向政府承諾, 在 本 《 服 務 協 議 》 持續有效期 間並 且 在 其 後 的 任何時候 , 除 非 是 嚴 格 按 照 本 協 議 的 條 文 , 否 則 營辦者須遵守 並促致其 僱 員 、 代 理 人 和承 包商遵守以下事項: (a) 機 密 資 料 須 嚴 格 保 密 , 除 營 辦 者 僱 用 或 聘 用 的 人或認可服務機構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或容許任何人查閱任何機密資料; 以及 (b) 使 用 或 複 製 任 何 機 密 資 料 , 目 的 純 粹 是 提 供 服務 ; 如 未 得 政 府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 不 得 為 任 何 其 他目 的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使 用 或 複 製 任 何 機 密 資 料 , 或容許任何保密資料被人使用或複製。 10.2 本 協議第 10 條所訂 的不披露 責任並 不適用於 下列 情況 : (a) 披 露 已 是 或 成 為 眾 所 周 知 的 機 密 資 料 , 而 該 等 資料並非因未 獲 准 許的披 露而成為眾所周知 ; (b) 根 據 任 何 法 例 或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法 院 所 作 命 令 而披 露機密資料。
保密原則. 妥慎保管客戶資料,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藉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
保密原則. 任何知曉應披露信息或敏感信息的工作人員及公司內部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子公司在公司正式對外披露信息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人或部門洩露該信息。公司應當與其聘請的外部律師、外部審計師及其他顧問等外部人士訂立保密協議,確保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不會對外洩露。公司任何工作人員及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子公司如發現上述信息已經洩露,應當及時通知公司董事會秘書及法律部門,必要時應向公司法律顧問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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