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規定 样本条款

保密規定. 立約商及派任執勤之警衛人員對於因承攬本契約而得知訂購機關之各種業務機密、電腦資訊、設施佈置等所有應保密事項,均負有保密之責任,不得對外洩漏,如有違反,立約商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保密規定. 按採購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第 1 項及 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者)、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保密規定. 雙方對於有關本技術或產品之未公開部分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乙方應以善盡管理 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任 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乙方、其關係企業之員工、外包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乙方違反本條款。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 三 年內,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若有違反,仍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失。
保密規定.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履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得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保密規定.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其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若乙方員工、外包廠商、經銷商及代理商違反本條約定者,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規定。
保密規定. 甲方對乙方所提供之資料及相關資訊應提供合理之保密措施,非參與驗證作業者不得知悉。甲方不得披露乙方資料,亦不得將資料移作非驗證目的使用。因法令或政府機關要求而提供者,則不在此限。
保密規定. I. 供應商如因提供服務致取得或知悉傑太日煙公司之任何機密資訊(下稱「機密資訊」)者,應確實保守秘密。未經傑太日煙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供應商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發文、打卡或公開服務內容計畫或委託服務之照片、影片。 II. 前項之機密資訊,除依照中華民國營業秘密法之規定認定外,另包括傑太日煙公司以口頭或書面指定屬於 機密之文件、資料或訊息,以及供應商向傑太日煙公司提供服務之事實與服務之內容。 III. 一經傑太日煙公司通知,供應商應依照傑太日煙公司之指示,將其取得傑太日煙公司之機密資訊,返還予傑太日煙公司。如無法返還者,應予銷毀並自其電子儲存系統中全數移除之。傑太日煙公司並有權要求供應商就其已切實返還及銷毀機密資訊等相關事項,出具切結書保證之。
保密規定. 雙方對於有關本授權技術之未公開部分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授權技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下簡稱機密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者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乙方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外包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乙方違約。本合約之保密義務期間自本合約生效日起算3年屆滿。 上述保密義務不因本合約經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保密規定. 一、 乙方進行資料整理分析時,請務必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乙方與專案人員應簽署「人員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附件三)等文件,如有違失依相關規定處理。
保密規定. 乙方應於契約生效後 10 日內繕造工作人員名冊乙份送甲方實施安全查核並簽立保密切結書,且乙方所屬派任人員對於因承攬本契約而得知適用機關之各項業務秘密、電腦資訊、設施佈置等所有應保密事項,均負有保密之責任,不得對外洩漏,如有違反,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且乙方應負連帶責任;若乙方派任人員因未盡保密責任造成甲方蒙受任何名譽、形象或財產、物品損失時,除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外,乙方需負責全部賠償之責任及甲方有權終止契約且重新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