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條款 样本条款

保管條款. 4.1 當顧客向銀行交付任何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或因應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本附錄或銀行任何要求而向銀行作出該等交付時,顧客應按銀行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及時間向銀行或銀行指定任何有關人士交付該等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以及 其他銀行所需的資料及文件,並自行承擔交付該等資料及文件之風險及費用。 顧客特此明確授權銀行,將任何海外證券或相關資產以銀行名義寄存於銀行之任何服務提供者的集體保管戶口或其他戶口,但風險由顧客承擔。顧客亦授權銀行在服務提供者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合併戶口,藉此執行和結算交易,並為顧客及銀行其他顧客維持資產。銀行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在服務提供者建立子戶口,以便為銀行不同顧客記賬及記錄顧客資產及交易。除非銀行及顧客另行達成協議,否則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相關資產應於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持有,並且顧客應承擔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資產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讓或交付至另一司法管轄區之費用及風險。
保管條款. 凡證券以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名義登記,此等證券是按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不時生效的標準條款存放。貴行或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毋須將有關證券的通告、委任代理書或其他文件或通訊轉交給本人/吾等。惟如貴行或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酌情釐定需就此等證券採取行動,而又未能接觸本人/吾等, 或本人/吾等未有給予準時及足夠的指示給貴行,則本人/吾等謹此授權貴行或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行使絕對決定權替本人/吾等處理, 包括但不限於就本人/吾等以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名義登記,但本人/吾等是 實益擁有的證券, 行使投票權。除非有嚴重疏忽、詐騙或故意錯失行為,否則貴行及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毋須對所作的行為負責。貴行及貴行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因代本人/吾等保存此等證券而招致之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本人/吾等將保證全數彌償。
保管條款. 4 . 1 當顧客向銀行交付任何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 或因應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本附錄或銀行任何要求而向銀行作出該等交付時, 顧客應按銀行自行及絕對酌情決定的方式及時間向銀行或銀行指定任何有關人士交付該等海外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 以及其他銀行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並自行承擔交付該等資料及文件之風險及費用。 顧客特此明確授權銀行, 將任何海外證券或相關資產以銀行名義寄存於銀行之任何服務提供者的集體保管戶口或其他戶口, 但風險由顧客承擔。顧客亦授權銀行在服務提供者開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合併戶口, 藉此執行和結算交易, 並為顧客及銀行其他顧客維持資產。銀行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在服務提供者建立子戶口, 以便為銀行不同顧客記賬及記錄顧客資產及交易。除非銀行及顧客另行達成協議, 否則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相關資產應於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持有, 並且顧客應承擔任何該等海外證券及資產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轉讓或交付至另一司法管轄區之費用及風險。
保管條款. 4.1 當顧客向銀行交付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或綜合章則及條款之證券服務附加條款或本附加條款出於任何原因要求顧客交付該等證券或所有權文件時,顧客應按銀行自行酌情決定的方式及時間( 如指明)就所有業權向銀行或銀行指定的保管代理人交付該等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並自行承擔交付該等證券或所有業權文件之風險及費用。
保管條款. 4.1 顧客須按銀行之指示,將各種證券連同銀行所需之文件,交付予銀行或保管代理人,所有風險及費用均由顧客自行承擔。
保管條款. 6.1 顧客可按銀行之指示,將銀行所接納之基金連同銀行作保管所需之文件,交付予銀行或保管代理人,所有風險及費用均由顧客自行承擔。任何交付予銀行之基金及銀行為顧客認購、購買或獲取之其他基金,均應連同為其他顧客所持有之基金以保管代理人之名義登記,及相應地與銀行其他顧客之基金混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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