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000号)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017 号)所附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 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安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就二次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据贵 会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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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000号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0000 号)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二〇二二年十月 贵所于 2022 年 8 7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017 号)所附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 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安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就二次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据贵 会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1 日出具的《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259号)已收悉。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发行人”或“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 (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并对“问题 6/一/(三)/2、各类别产品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中公司与电子胶黏剂客户开 始合作的时间根据公司首次发货时间重新修改;同时,对“问题 5/二/(二)/1、 与汉高华威签订的竞业禁止或保密协议的情况” 中对发行人发明专利发明人及 非专利技术研发人员与汉高华威签订的保密协议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补充与明确。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问询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问询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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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回复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000号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收到贵所于 2022 年 8 4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017 号)所附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 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安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就二次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据贵 会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日下发的《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6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公司会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如无特殊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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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000号)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000 号中银大厦 00 楼 贵会于 2021 年 1 月 8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3548 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已收悉。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康弘药业”)会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一次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逐项落实。具体答复如下: 根据贵会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017 号)所附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 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安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就二次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据贵 会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保荐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主要系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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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回复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000号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收到贵所于 2022 年 8 4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017 号)所附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 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安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就二次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据贵 会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日下发的《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65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公司会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如无特殊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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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审核问询函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000号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贵会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017 号)所附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 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2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安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就二次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据贵 会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012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公司”、“发行人”或者“申请人”)会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申请人律师”或者“律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审计机构”或者“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反馈意见回复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均由四舍五入造成。 涉及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现向贵会做出书面回复,请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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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000号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000 号)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017 号)所附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 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贵所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 29 日出具的《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439 号)(以下简称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安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就二次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据贵 会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发行人”、“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并提交了回复报告,现对回复报告补充更新 2024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并在主板上市配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配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答复、引用原配股说明书内容 宋体 对配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 楷体加粗 基于申报报告期更新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1-6 月而对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修改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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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份配售申请文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000号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股份”、“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收到贵所于 2022 年 8 1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017 号)所附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 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安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就二次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据贵 会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18 日下发的《关于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14 号) (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问询函”),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调查、核查及讨论,并完成了该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以下简称“回复报告”),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 《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进行了修订、补充和说明。现对问询函的落实和募集说明书的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并提交贵所,请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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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000号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00 号 0 号楼)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221017 号)所附的《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二次反馈意见”)的要 求,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21 日,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公司名称由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人”或“安孚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会同发行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律师”)、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以及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就二次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并根据贵 会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提供了书面回复,具体内容如下根据贵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22195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申请人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蓝谷”、“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已会同申请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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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