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規定 样本条款

保證金規定. 2.1 客戶承諾,按照國都證券香港不時所規定,透過將國都證券香港要求及批准的額外金額及 /或額外證券存放於國都證券香港(這將形成存款的一部分,或視乎情况而定形成爲保證金融資目的之證券),在任何時候就其欠負國都證券香港的債項維持足夠的保證金。 2.2 客戶同意其將應國都證券香港的要求按與國都證券香港議定的金額或任何市場規則所規定,作出保證金付款或存款。客戶進一步同意,在國都證券香港已嘗試以任何方式書面或口 頭(包括以電話致電至最近得知的客戶電話號碼)通知客戶有關保證金的要求之後,國 都證券香港的要求將視為已妥當作出,不論客戶事際上是否已收到有關要求。 2.3 未能遵從上文條款第 2.1 條及第 2.2 條之規定將構成根據此等條款的違責事件。在不影響根據此等條款或法例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下,國都證券香港將有權及無須通知或要求終止保證金融資、結束證券保證金帳戶、出售證券、取消客戶證券交易的未完成指令及/或借入或購買爲客戶執行的證券交易而需予交付的任何證券。該等交易的所得款項將用於減少債務,而任何未償還債務須立即由客戶到期應付或支付予國都證券香港。 2.4 爲免生疑問,客戶謹此明確地確認,倘根據證券保證金帳戶產生任何債務,則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此等條款持有之證券須按照此等條款中所述押記作爲擔保或抵押品(無需客戶簽署任何其他文件),而此適用於因任何理由而產生的債務。 2.5 客戶確認及同意,國都證券香港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授予客戶信貸融資,最多達國都證券香港按照由國都證券香港維持的抵押品的市場價值釐定的百分率(受適用法例及規例的限制所規限),惟國都證券香港將有權參考客戶的財務狀况及與該等情況有關的其他因素覆核該百分率。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受任何與國都證券香港不時就授予該等信貸融資及維持該百分率訂立的任何協議的條文約束。
保證金規定. 5.1 本公司有權於任何時候要求客戶作出付款及/或以本公司酌情認為必須,或有關交易所或市場的規則可能規定的款額及方式,以現金、證券或其他資產存託保證金(「保證金要求」),就信貸融資提供充足抵押。客戶承諾以向本公司存託本公司需要及批准的額外款項及/或額外證券或其他資產的方式,提供及存置本公司不時規定的保證金,而該等額外款項及/或額外證券或其他資產將就信貸融資組成抵押品的部分。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資金將為已過戶資金,而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證券將為客戶具有有效及無產權負擔所有權的證券。客戶同意,當本公司嘗試以電話、傳真、電郵或其他方式與客戶聯絡傳達保證金要求時,將視為保證金要求已妥為作出,不論客戶是否已實際接獲保證金要求。 5.2 客戶現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存託、轉讓或促使轉讓予本公司或任何聯屬人或由其持有的所有款項及證券,將構成抵押品的一部分,作為以本公司為受益人的持續抵押,以保證支付及償付客戶現時或日後任何時間根據信貸融資或在其他情況下應付或結欠本公司的所有絕對或或然款項及負債。 5.3 未經客戶事先書面授權,本公司不得就向本公司作出的任何貸款或墊款存託客戶的任何證券(包括任何已押記證券),或出於本協議內指定的任何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棄其管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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