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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交易 样本条款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 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 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 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在金融工具由雙方直接而非透過證券交易所買賣時進行。如基金透過場外交易購入證券,由於該等證券傾向流動性有限,故概不保證基金將能夠將該等證券的公平價值變現。
場外交易. 13.1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請參閱第十一部分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一股風險)
場外交易. 某項特定交易屬場內交易或場外交易並非經常可以清楚分辨。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有限的情況下,商號才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會在某項交易中成為你的交易對手。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無法將現有持倉平倉或斬倉、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基於這些原因,該等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從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所涉及的風險亦相應較大。你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了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風險。
場外交易. 25.1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25.1.1 本公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25.1.2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25.1.3 如沽出投資產品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投資產品,本公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投資產品(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相關的一切虧損; 25.1.4 倘若客戶: (a) 向賣方購入投資產品,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投資產品;或 (b) 未能購入相關投資產品或本公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第25.1.3條規定不購入相關投資產品; 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投資產品,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投資產品所付的款項; 25.1.5 倘若購買任何投資產品的客戶未能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本公司有權出售其帳戶內任何及所有投資產品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投資產品,而並非相關投資產品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25.1.6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本公司負責。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並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經紀行可獲准進行場外交易。中信期貨國際可能作為 閣下在該宗交易中的對手方。情況是有可能難以或不能將現有倉盤平倉、評估價值、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所面對的風險。因此,此等交易可能涉及更大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由另一套的監管機制監管。 閣下從事該等交易之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及其伴隨的風險。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準進行場外交易。為客戶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客戶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厘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客戶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以上風險披露聲明無法揭示所有可能的風險,在開立期貨戶口前,客戶需要謹慎考慮,並自願承擔相應的風險,直達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1. 外匯風險及每日兌換限制等 現時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及可能在任何特定時間在中國大陸以外只有有限的人民幣供應。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存有兌換風險,並且就兌換金額可能有每日或其他限制。如在香港買賣人民幣,閣下可能需要容許足夠時間以避免超過該等限制。此外,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帶有流動性風險,特別是如果該等證券沒有交投暢旺的第二市場及他們的價格有大額買賣差價。 2. 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有限供應 就沒有途徑於中國大陸直接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他們在中國大陸以外又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可供選擇可能有限。該限制可能導致人民幣產品之回報及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3. 無保證的預期回報 如果人民幣投資產品附有闡釋性質的聲明說明回報而該回報(部份)並無保證,閣下應特別注意有關無保證回報(或回報之部份,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披露及該等說明所依據的假設,例如包括任何未來花紅或股息分派。 4.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擔 就涉及長時間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閣下應特別注意如閣下於到期日前或禁售期(如適用)期間贖回閣下之投資,在贖回收益實質上低於投資額時閣下可能會招致重大本金損失。閣下應注意提早退保發還/退出計劃的費用及收費,如有,及因於到期日前或禁售期期間贖回而導致損失花紅(如適用)。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閣下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閣下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閣下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請亦參閱下文「與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有關的一般風險」一節。) 使用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體的風險 如任何經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之通訊或交易或經其傳送之資料(包括任何文件)皆有風險及閣下明白及接受以下風險︰ (a) 互聯網及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儀器,由第三方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本質上乃是不可靠的通訊形式,而此不可靠性乃非新鴻基所能控制的。 (b) 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儀器,由第三方者電訊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例如手提電話或其他手提交易儀器)上或經其傳送之資料(包括任何文件)或通訊或交易可能會遭受干擾、輸送停頓、因為資料容量過大而導致輸送延誤,或由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的公眾性質而導致不正確資料傳達(包括但不限於不正確報價)或,提供價格資料有所停頓。 (c) 由於這些不可靠性,可能在傳達訊息和接受交易指示時會有時間上的差距或延誤或失敗或遺失訊息或失卻保密性,履行交易指示時的價格可能與給予交易指示時的價格有別。 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新鴻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新鴻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新鴻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新鴻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新鴻基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新鴻基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其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新鴻基有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場外交易.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客戶與其他第三方的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指令確認及同意: (a) 在上述第 5.1 條的規限下,盈立證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b)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相關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c)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盈立證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沽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證券 (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該等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損失; (d) 倘若( 1) 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