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见 9.1)、保单年度(见 9.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3)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首次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若您符合本合同第 7 条的“保单权益转移”中所述情况,则不享有犹豫期。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4); (3)个人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专用单证或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相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自我们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