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样本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9.5);(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后(不含)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例;(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对应的累积因 子;其中第一保单年度的累积因子为 1,自第二保单年度起的累积因子为上一年度累积因子的 103.5%。 到达年龄所对应的返还比例按下表确定: 到达年龄 返还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见9.6)导致身故或全残(见9.7),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费视为已交,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2)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0周岁。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5.1 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是指符合当地(见 9.1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自付的,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 (见 9.13)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单个保单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高于本合同约定的 1.5万元时(被保险人需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审核后认为确实属于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费用可以纳入保障范围),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见 9.14)(不含特需和国际医疗部,下同)住院(见 9.15)治疗的,对于其每次住院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 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 偿或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附录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 用保险金。在每个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 180 天内发生的本合同 保障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见 9.16)、住院 手术费(见 9.17)、床位费(见 9.18)和其他费用(见 9.19)。 住院前后门 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与住院相同的医疗机构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所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见 9.20)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 给付的部分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附录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费 用保险金。 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是指包括医生诊断、处方、药品、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 医疗机构内发生的费用,以当地卫生或有关政府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特定门诊治 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对其每次门诊实际发生并支付的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 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后,对其当年度余额,按照附录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若门诊治疗费用同时符合住院前后门诊费用保险金和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的一项。我们按被保险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但受益人指明要申请其中某一项保险金的除外。 2.5.2 单个保单年度内给付限 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在每个保险期间内,同一项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其对应的单个保单年度内给付限额为限;同一项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 额及保证续 保期间内累计给付限额 达到其对应的单个保单年度内给付限额时,该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 险责任终止。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医疗保险金单个保 单年度内给付限额为限;上述各项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医疗保险金 单个保单年度内给付限额时,该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全部医疗保险责任终 止。 依据本合同、本合同的各续保合同,以及其他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合同(包括 我们和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医疗保险金保证 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保险金限额为限,达到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保险金限额时, 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全部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各项医疗保险金的单个保单年度内给付限额、保证续保期间内累计医疗保险金限额 以及给付比例见附录一。 2.5.3 特别约定 (1)若被保险人在其医保所属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则我们承担的医疗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 80%; (2)若被保险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费用补偿,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我们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被保险人已发生的上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 50%; (3)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进口材料,我们承担的费用范围为该材料费用的 30%。若该进口材料无法用类似国产普通型材料替代的,被保险人需向我们申请,我们将按照与国产普通型材料费用相同的方式给予赔付。 2.5.4 无理赔优惠 当本合同持续有效且未发生任何非连续投保(见9.21)的情形时,若在您首次投保本合同后的前3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均未发生任何医疗费用,则从第4个保险期间起,我们将按照风险保费基准费率的80%收取风险保费。 若您在享有无理赔优惠后,对您首次投保本合同后的前 3 个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申请给付,我们将保留取消无理赔优惠及追溯风险保费的权利。 2.5.5 个人账户累积 个人账户累积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保险金额以个人账户价值为限。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或重新投保本保险的,等待期为 30 日,续保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3)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 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见 7.4)内发生的医疗必需且合理(见 7.5)的医疗费用,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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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报价表 报价表》 报价(元) 小写:¥ 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鲜章)

  •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及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8.0860 7.2774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9.1414 8.2273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8.6057 7.7451 经充分考虑华北制药的历史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因素,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7.2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2020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630,804,729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实施完毕。因此,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调整为 7.25 元/股。

  •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