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见 7.6) 治疗或接受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接受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0个月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牙科门诊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 个月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 7.7)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见 7.8),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见7.9),我们按被保险人所住医院的类 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日限额和最高给付日数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日限额及最高给付日数见附表。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累计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 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对等待期后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主险合同到期日后 30日内的住院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然按照上述给 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和日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各项费用累计给付金额以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或项目、特殊门诊、牙科原因在医院进行住院治 疗的,不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赔付。 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每次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见 7.12),我们按被保险人所在医 院的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次限额(见 7.13)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范围内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年限额、次限额以及最高给付次数见附表。 对于被保险人因特殊疾病或项目、特殊门诊、牙科原因在医院进行门诊治 疗的,不在门诊医疗保险金项下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