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我方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样本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我方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主合同的投保人,下同)初次发生1并经医院2专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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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契 約 案 件 名 教職員福利厚生事業業務委託 事 業 主 管 課 等 の名 称 及 び 連 絡 先 教育文化財部 学務課 電話:0467-23-3000 内線 2741 契 約 締 結 日 令和5年(2023 年)4月 17 日 (契約期間:令和5年(2023 年)4月1日 ~ 令和6年(2024 年)3月 31 日) 契約の相手方の名称及び所在地 湘南教職員福利厚生会 藤沢市大鋸 1406 番地 湘南教育会館内 契 約 金 額 3,864,812 円 随意契約によることとした理由 湘南教職員福利厚生会は、藤沢市、茅ヶ崎市、鎌倉市、寒川町の3市1町で構成されており、3市1町の公立小・中学校等県費負担教職員の福利厚生事業を共同して実施することを目的に設立された互助団体であり、湘南地区の教職員の福利厚生事業を委託できる唯一の団体です。 事業内容については、3市1町すべての学校から1名ずつ評議員が選出されるため、今般教職員に必要とされるパソコン研修や教養講座の開設、厚生事業等について、教職員の意志や意見を尊重し、要望をきめ細かく反映した事業内容を実施できており、この委託業務の委託先は厚生会に限られると考えます。 委託金額についても、3市1町の全教職員の意見を反映し、 3市1町と福利厚生会の協議により合意され、妥当な金額であると思料します。 このことから、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 167 条の2第1項第2号の規定により同者と随意契約を締結したものです。 契 約 案 件 名 鎌倉市相談支援包括化推進業務委託 事 業 主 管 課 等 の名 称 及 び 連 絡 先 健康福祉部 福祉総務課 電話:0467-23-3000 内線:2496 契 約 締 結 日 令和5年(2023 年)4月 19 日 (契約期間:令和5年(2023 年)4月1日 ~ 令和6年(2024 年)3月 31 日)

  • 期限和终止 1. 本合同在签署盖章后生效,一式陆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在甲方和乙方签署的主合同终止时终止; 2. 对于三方中有一方未履行其应有的职责和义务时,另外两方可终止; 3. 如出现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 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应当,并且应当促使其各个下属企业: 1、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2、 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3、 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协助处理对方的合理请求,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在确 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 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人资格。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特别说明 1、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指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2、 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与官网上公开的技术参数一致,如不一致,明确哪些参数不一致,不一致的原因以及使用何种技术可以达到投标产品参数。投标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招标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 3、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 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式样可以根据项目差别做适当调整,但应当保持表格样式基本形态不变。 6、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