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发生 样本条款

初次发生. 1.1 保险合同构成 6.1 效力中止 9.9 医院
初次发生.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初次发生. 6.6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初次出现与约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约定的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约定的疾病。 6.6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共 35 种),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6.6.1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 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 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 0 0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 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6.6.2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6.6.3 轻微脑中风 指被保险人因非意外原因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6.6.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6.6.5 脑 垂 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被保险人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6.6.6 视力严重受损( 三周岁始理赔)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6.6.7 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指被保险人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6.6.8 较小面积III 度 烧伤(10%) 指被保险人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6.9 慢性肾功能 损 害 – 肾 功能衰竭期 指被保险人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GFR < 25%; 2.Scr > 5mg/dl或>442umol/L; 3.持续180天。 6.6.10 重症头部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 外伤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 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外伤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6.6.11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6.6.12 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6.13 肝脏手术 指为治疗肝脏肿瘤、肝内胆管结石、肝脓肿、肝包虫病等疾病而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 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6.6.14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6.6.15 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生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6.6.16 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6.6.17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6.6.18 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6.19 肝叶切除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大块肝组织离断、破碎或大胆管破裂无法修补而实际实施的至少一整叶肝脏的切除手术。 6.6.20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 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6.6.21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
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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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与主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主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主合同约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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