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 样本条款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 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追加保险费,每次追加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且为 1,000 元的整倍数。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Related to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保险费

  • 延滞利息 第39条 契約者は、料金その他の債務(延滞利息を除きます。)について支払期日を経過してもなお支払いがない場合には、支払期日の翌日から支払いの日の前日までの日数について、年14.5%の割合で計算して得た額を延滞利息として支払っていただきます。 ただし、支払期日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15日以内に当該支払期日に係る債務全額の支払いがあった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ありません。

  •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合同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未成年子女限制 3.

  •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用 語 定 義 提携金融機関 当会社と保険料の口座振替の取扱いを提携している金融機関等をいいます 指定口座 保険契約者の指定する口座をいいます 保険料払込期日 提携金融機関ごとに当会社が定める日をいい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