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样本条款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支付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 7.13 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同主险合同。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同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 7.14 的次日零时 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投保人分期支付保险费的,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支付,如到期未支付,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 7.20 的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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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锁定期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当社の責任 当社は募集型企画旅行契約の履行にあたって、当社又は当社が手配を代行させた者の故意又は過失により、お客様に損害を与えたときは、お客様が被られた損害を賠償いたします。ただし損害発生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 2 年以内に当社に対して通知があった場合に限りま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 0/x 0 Ⅱ期 1~2 1 0

  • 电子响应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应按照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使用CA进行签字、盖章。 说明:若涉及到授权委托人签字的可将文件签字页先进行签字、扫描后导入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或签字处使用电脑打字输入。

  •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