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需在本条款附表 1 范围内。
保障计划. 本主险合同各计划的保险金限额、在合作医院(见 7.4,以下简称“医院”) 治疗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比例见附表 1。投保计划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计划.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限额、给付比例、免赔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见 7.3)治疗、指定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的门急诊 治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恶性肿瘤(见 7.4)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相应保险费。 以下两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见7.6)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内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保障计划.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的各医疗保险金年度赔付限额、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额、 赔付比例及年免赔额见附表。 2.2 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住院(见 7.3)治疗、特殊门诊治疗或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 疗的,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自首次投保之日后至等待期结束前这一期间内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发生恶性肿瘤(见 7.4)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相应保险费。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见7.6)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宽限期(见4.2)届满前同意续保并且缴清续保应缴保费的; (3)您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60日内,在不增加我们的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经我们审核同意成功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2.3
保障计划.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就不同的保险责任、不同的保障区域、有无年度免赔额及医院和诊所(释义五)范围是否包含昂贵医院(释义六)选择本合同对应的保障计划。在本合同成立后,保障计划的内容将载于本合同保险单上的《保险计划 表》。
保障计划. 本合同保障计划分为基础版保障计划和升级版保障计划,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各保障计划的保险金额、药品清单、以及与药品清单相关的赔偿限制等见附表一。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以及保障计划中涉及的年度累计给付总限额、各项保险责任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金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见附表一。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以及保障计划中涉及的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免赔额及赔付比例见附表。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 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投保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见8.2)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见8.3)罹患癌症(见8.4),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